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补充耕地工作提高耕地质量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文号:宁政文〔2014〕151号
颁布日期:2014-05-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补充耕地工作提高耕地质量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耕地的数量与质量关系到粮食生产能力和粮食安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高补充耕地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补充耕地的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是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补充耕地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切实提高做好补充耕地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认识补充耕地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突出问题。目前我市补充耕地工作中存在实际补充耕地数量达不到备案规模、耕地质量达不到设计标准、耕地抛荒或种植木本作物等问题,各级政府要按照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的要求,切实完成补充耕地任务;要坚持耕地保护的质量与数量并重,切实提高补充耕地的质量。

二、强化补充耕地的组织领导

补充耕地工作必须坚持以县级政府为主导,各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的联动机制。县级政府负责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分解、落实;乡(镇)政府要将补充耕地任务落到项目上,并按时完成补充耕地项目的建设任务;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负责补充耕地项目数量与质量的检查和验收,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指导;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县级报账制的要求对补充耕地项目(除旧村复垦项目外)的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负责旧村复垦项目资金收支情况监管,保证资金规范使用;各级政府督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下级政府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进度及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提高补充耕地质量,高质量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

三、强化补充耕地项目的建后管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的建后管理,坚持“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切实提高耕地的质量,特别是对2006年以来的补充耕地项目要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已通过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的2013年度县级立项的补充耕地项目及已用于占补平衡挂钩的项目。各县(市、区)政府要周密部署,严格自查,认真整改,组织相关部门对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的数量、质量、地类、资金及档案等进行内外业核查,6月20日前逐点、逐地块、逐项目落实自查、整改。补充耕地项目自查与整改工作要做到: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位置精确、数量准确、质量合格、地类与现状相符;项目立项、批复、财务资金、验收等档案齐全,归档保存;资金管理使用和拨付程序合法合规,专款专用,手续齐全。市国土资源局要联合农业、财政等相关部门在7月3日前按不少于项目数的25%完成抽查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应针对本次补充耕地质量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补充耕地项目的管理规定,落实补充耕地的共同责任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保质保量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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