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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公路局机械修理厂“三旧”改造项目职工房改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公路局机械修理厂“三旧”改造项目职工房改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
宁政文〔2013〕129号
市交通运输局:
你局《关于请求市政府帮助协调市直部门研究确认市公路局机械修理厂“三旧”改造项目职工房改房拆迁安置方案的请示》(宁交〔2013〕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宁德市公路局机械修理厂“三旧”改造项目职工房改房拆迁安置方案》。
二、安置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含公摊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含公摊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售价按同期市区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由被拆迁户自行支付;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该商品房市场价格计算,由被拆迁户自行支付。
三、被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标准,按照被拆迁房屋房产证面积(含杂物间面积)计算,每次6元/平方米,搬迁补助费(搬家费)每次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次结算。按两次结算搬迁补助费。
四、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计算,按11元/平方米·月标准计算,每季度发放一次。非被拆迁人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对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日起,按22元/平方米·月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每季度发放一次。
五、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屋征收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要注意控制未按时拆迁、回迁而增加补偿费问题。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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