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201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已经2012年市政府第13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宁德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闽政〔2012〕13号)和《福建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暂行规定》(闽安委〔2005〕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举报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不落实等存在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或者行政机关、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行为。

在本行政辖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均有权向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一)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的。

(二)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三)安全监管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指定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四)承担安全评估、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九)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十)矿山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十一)矿山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十二)矿山建设项目或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十三)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十四)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十五)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十六)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十七)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依法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许可,投入使用的。

(十八)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九)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二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二十一)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未按规定进行评估、监控,或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十二)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二十五)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二十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二十七)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出口的。

(二十八)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二十九)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整改、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十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三十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三十三)其他事故隐患及相关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举报案件的受理

(一)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口头和委托他人转告等方式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举报提倡实名制,举报内容尽可能详细具体,如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的地点、时间、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并尽可能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以便安全监管部门予以核查。

(二)受理方式: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等进行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均应予以受理。

1.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经举报人确认后,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2.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详细询问,如实记录;

3.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提供真实姓名、身份、单位等信息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权利并给予保密;

4.对来信来访或以其他方式举报属非安全生产领域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的,可直接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进行举报。

三、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的级别认定

(一)事故隐患的级别界定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局总局16号令)划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危险源的级别界定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进行划分。

(二)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所举报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进行评审认定,并提出整改意见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三)所举报的重大隐患整改措施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查。

四、举报案件的处理

对向市级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跨县(市、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安全监管部门对群众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属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管辖的举报案件,以公函的形式,书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行为举报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查证完毕,情况复杂的30日内查证完毕,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二)对核实属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向隐患单位发出隐患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进行调查处理;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举报件的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五、举报案件的归档

(一)办结的安全生产举报件材料,要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实行一案一卷单独立案归档,由专人负责保管;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二)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保密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地址、单位、电话和举报方式等,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各类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个别举报人无中生有、恶意捏造安全生产违法事实而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举报奖励方式

(一)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对于多人多次举报同一起案件的,经查实后,对最先举报者进行一次性奖励,对后举报的予以表扬;多人联名举报同一起案件的奖金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二)安全监管部门对举报内容查实后,予以及时奖励。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

七、举报奖励资金来源和标准

(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按照国家有关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确认标准,兑现奖励金额。

1.对举报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一般违法行为、一般危险源(未采取有效监控措施)的,奖励300元至500元。

2.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重大违法行为、重大危险源(未采取有效监控措施)的,奖励1000元至5000元。

3.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具体奖励金额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举报的具体内容,按规定程序核实后进行认定,并填写《宁德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件)报市、县(市、区)安办审核后予以奖励。

八、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全国统一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

宁德市安全生产举报平台:http://www.ndsafety.gov.cn;举报电话:(0593)2986820,传真:(0593)2986822,邮编352100,详细地址:宁德市蕉城区署前路30号。

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都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九、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本规定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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