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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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8-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乡镇卫生院在机构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能力、运行保障等方面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为加强我市乡镇卫生院建设和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中的骨干作用,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立符合宁德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推进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按照“科学发展、四求先行”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按照分类管理、深化改革、加强建设、分级负责、保障投入的原则,深化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改革,着力提升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
到2012年,全市乡镇卫生院基本拥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业务用房、适宜设备和实用人才;业务用房达到国家颁布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无D级危房,就医环境较大改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能够提供适宜技术;基本诊疗设备较完善,急救转诊能力明显加强;人才队伍结构有所改善,人员素质有所提高;医德医风不断改善;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基本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到2020年,全市乡镇卫生院整体功能进一步增强,卫生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显著提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科学高效,服务能力显著提高,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全面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质量和水平
坚持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全面履行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应急转诊等服务职能,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紧急救治功能到位,以达到农民小病不出乡镇的目标。
(一)建立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考核机制。制定公共卫生考核项目内容,实行公共卫生目标管理并与公共卫生服务定额补助经费挂钩。全市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下,农村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90%以上。高危孕产妇和体弱儿童(含出生缺陷儿)专案管理率达100%,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30/10万人以内,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2‰以内。
各县(市、区)财政要逐年增加对农村公共卫生经费的投入,至2012年,力争达到按农村常住人口计算年人均6元的水平。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经费补助水平。
(二)严格乡镇卫生院的药品和诊疗目录。严格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目录,不得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对实行人员工资由财政全额核拨的卫生院,逐步取消药品加价,推行药品“零差率”改革。
各县(市、区)应积极探索根据基本用药目录对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和统一配送的方法和途径,保证药品价廉、安全、有效,切实减轻农民医疗费用负担。
(三)全面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切实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诊疗设备装备,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适宜、规模适度的原则,加大对乡镇卫生院建设的投入力度。在现有乡镇卫生院改造提升工程基础上,从2009年起,再用两年时间,实施乡镇卫生院加强建设规划,使全市乡镇卫生院基本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和基本诊疗设备装备标准,完成卫生院D级危房拆除或重建,明显改善农村居民就医条件,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的综合服务能力。
(四)加强乡镇卫生院急救能力。加强乡镇卫生院急救室建设,通过健全完善基本设施、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制订乡镇卫生院急救工作制度,提高乡镇卫生院的紧急救治能力;建立和完善城市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长效机制。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和县、乡两级畅通高效的急诊救治“绿色通道”,及时救治病人,适时转诊急危重症患者,增强孕产妇难产应急处理和紧急转送能力。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应建立远程医疗会诊系统,并逐步扩大远程医疗覆盖范围。
三、改革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进一步理顺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负责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和经费的管理,乡镇卫生院在编人员人事关系收归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在人员编制总额控制下,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镇卫生院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交流,报备同级编制、人事部门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实行乡镇卫生院院长聘任制,院长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提出人选,在征求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意见后聘任,并报县(市、区)主管医疗卫生系统干部工作的组织部或宣传部备案。
(二)严格实行乡镇卫生院分类管理。省里将乡镇卫生院分为三类:甲类卫生院,指乡镇常住人口在10万以上或现有床位数100张以上且床位使用率在70%以上的卫生院。乙类卫生院,指中心卫生院或现有床位数在15张以上且床位使用率在70%以上、年门诊人次在1万人次以上的一般卫生院。丙类卫生院,指除以上卫生院以外的一般卫生院。根据《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卫生院分类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的通知》(闽卫农社〔2009〕20号),确定我市甲类乡镇卫生院1所,乙类乡镇卫生院26所,丙类乡镇卫生院78所。
(三)实行全员聘任制。以事定岗,以岗定人,择优聘用。建立职工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根据人员岗位任务、技术能力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和分配,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的人事管理制度。
(四)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乡镇卫生院的业务工作量、服务质量、完成公共卫生任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乡镇卫生院业绩和奖励的主要依据。
四、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一)全面做好核编定岗工作。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卫生厅、人事厅、中共福建省委编办关于规范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配备的通知》(闽卫人〔2009〕25号)文件精神,甲类卫生院按常住人口每千人口0.9~1.0名的标准或按每张床位1:1.0的比例配备卫生技术人员,专职公共卫生人员9~12名。乙类卫生院按常住人口每千人口0.9~1.1名的标准配备卫生技术人员,专职公共卫生人员6~9名。丙类卫生院按常住人口每千人口0.9~1.2名的标准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0名,公共卫生人员不少于4名。各类卫生院卫技人员应占本院人员总数的90%以上。
县(市)城区所在地的城关卫生院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本级卫生、人事、财政部门按照精简、高效原则,根据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要素,科学合理核定辖区内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进一步规范乡镇卫生院科室和岗位设置。对现有编制内人员进行重新核实,认真清理长期外借或不在岗等在编不在岗人员;对超编的乡镇卫生院进行人员系统内调剂;清理、分流在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新录用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临聘人员。
(二)严格实行人员准入制度。
1、严格准入条件。凡新进入乡镇卫生院临床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医技和公共卫生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护理人员必须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医疗人员中要有一定比例的中医药专业人员。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
2、实行公开招聘。乡镇卫生院补充工作人员要根据岗位设置的要求,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统一考核,对乡镇卫生院在编制内补充全日制医学类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直接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招聘。
对2008年12月26日前已聘用在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编外人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需要,经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在编制范围内,直接采取考核和必要的考试方式聘用,并予以公示;以上人员在首聘单位服务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三)建立乡镇卫生院人员保障和补助机制。
1、在核编定岗基础上,丙类卫生院和山区的乙类卫生院编制内人员工资按事业单位的标准由财政全额核拨。甲类和除山区外的乙类卫生院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和院领导的工资由财政全额核拨,其余人员实行差额补助。
2、《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闽政〔1994〕1号)下发后,各地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之前,乡镇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地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后,已纳入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乡镇卫生院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由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纳入参保的继续由所在地县级财政安排;现有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形式由当地政府确定。进一步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各县(市、区)要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工作人员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对在乡镇卫生院工作5年以上且在所在县、乡镇没有住房的,可优先享受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待遇,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廉租住房待遇。鼓励各地采取多种形式解决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住房问题。
4、落实卫生技术人员工资补助制度,各地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卫生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发放农村卫生院卫技人员补助的通知》(闽卫人〔2008〕130号)的要求,严格审核发放对象,确保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享受补助并及时足额发放。
5、扩大“学费代偿制”的范围,继续实施赴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的医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补助政策。对于到山区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5年的本科毕业生,县级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000~7000元的学费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待省修订后另议。
(四)实施农村卫生技术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定向培养制度,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为乡镇卫生院培养卫生技术人才。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的医学继续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远程培训工作,同时从2009年起,按省卫生厅的要求,全市每年安排55名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县(市、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为期3个月的临床技能进修,不断提高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改善乡镇卫生院条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要把乡镇卫生院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县级政府要承担乡镇卫生院建设的主要责任,在每个乡镇必须办好一所卫生院。
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卫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卫生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落实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措施;发展与改革部门要将乡镇卫生院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安排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并积极向上争取补助资金;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乡镇卫生院的公共服务职能,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根据规划安排乡镇卫生院基本诊疗设备;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人员编制核定和管理工作;人事部门要做好人事管理等相关工作;教育、食品药品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计生等各有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卫生院建设和发展,努力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县(市、区)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我市的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将对各地贯彻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以确保乡镇卫生院改革和发展工作落到实处,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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