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2014年度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莆政土〔2015〕17号
颁布日期:2015-03-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2014年度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政土〔2015〕17号

市国土资源局:

涵江区2014年度第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5]106号)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为实施涵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6.5944公顷(其中耕地5.4513公顷)、未利用地0.399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涵江区白塘镇集奎村水田0.412公顷、其它农用地0.527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541公顷,涵东街道涵中社区水田0.5568公顷、旱地4.4825公顷、园地0.5952公顷、其它农用地0.020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4公顷,江口镇海星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76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7.5252公顷;使用国有其他未利用地0.399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7.924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局要积极配合涵江区人民政府以及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征缴。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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