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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莆政土〔2015〕7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荔城区紫霄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政土〔2015〕7号
市国土资源局:
莆田市荔城区紫霄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4]972号)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荔城区境内农用地14.0242公顷(其中耕地6.8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荔城区西天尾镇后埔村水田2.5207公顷、旱地0.0309公顷、园地1.6117公顷、其他农用地0.062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7951公顷,林峰村水田1.4606公顷、旱地0.3691公顷、水浇地0.0003公顷、园地1.8148公顷、其他农用地0.209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741公顷,三山村水田1.1735公顷、旱地0.0721公顷、园地1.8154公顷,渭阳村水田1.0538公顷、旱地0.0197公顷、园地1.5453公顷、其他农用地0.0852公顷,涵江区梧塘镇沁后村水田0.179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6.3934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莆田市荔城区紫霄路建设用地。
二、你局要积极配合荔城区、涵江区人民政府以及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征缴。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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