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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2013年度第16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2013年度第16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政土〔2014〕222号
市国土资源局:
涵江区2013年度第16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4]836号)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涵江区境内农用地7.1277公顷(其中耕地6.265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涵江区白塘镇上梧村其它农用地0.003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645公顷,梧塘镇东福社区水田0.9112公顷、其它农用地0.132公顷,前东坡村水田1.2214公顷、其它农用地0.1682公顷,新丰村水田1.3555公顷、其它农用地0.1434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0994公顷;使用国有水田2.777公顷、其它农用地0.415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7.292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03地块部分面积1.6249公顷。
二、你局要积极配合涵江区人民政府以及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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