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的实施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征地工作的实施意见
莆政综〔2014〕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征地程序,建立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的多元保障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征地交地工作的意见》(闽政〔2013〕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建设项目征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履行征地程序
(一)征地告知落实到户。征地报批前,县(区)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以书面形式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会保障等告知被征地所在村委会、村民小组和被征地农民。涉及宅基地征迁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明确补偿形式和标准、安置地点、过渡期政策等房屋拆迁安置方案,并在征地告知书中一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督促被征地村委会按时召开村民代表和被征地农民大会,告知征地相关情况,并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存档备查。被征地农民大会应确保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地农户代表参加,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他人参加,参会人数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单位进行确认,未参加也未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的由村委会负责告知。同时,村委会要结合本村实际,采取张贴公示以及网络、广播等途径将征地告知书内容向全体村民告知,确保征地告知落实到位。
(二)确认土地调查结果。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拍照或录像记录,调查汇总结果作为征地告知的组成部分在被征地农民大会上进行确认,未参加也未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的,由村委会在告知时进行确认。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相关权利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国土资源部门应予以核实,有错误、遗漏的应及时修正,复核结果应书面送达给相关权利人;调查(复核)结果无误或无异议又拒绝签字确认的,视为确认到位,由村委会将过程书面记录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存档备查。
征地告知、调查确认后,拟被征地的单位和农民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征地时将不予补偿安置。
(三)履行征地听证程序。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征地告知书中告知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社会保障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单位或农民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委会汇总后,根据职能分别向国土资源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对听证会中提出的未能当场解决的问题,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予以协调,并出具协调意见。协调意见应再次征求听证代表意见,三分之二以上的听证代表不同意协调意见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和谐征迁工作法继续做好群众工作。
(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与征地批准文件、征地范围图一同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村(居)、村民小组予以张贴公示。被征收人对国务院或省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组织实施征地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地实施单位)负责征地补偿登记、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发放征地补偿费、交付土地等工作。被委托人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以委托人的名义作出。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参照我市征地程序、补偿标准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村集体、农民或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土地使用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登记以征地实施单位的调查核实结果为准。
(六)公告征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拟定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对被征土地使用人提出的不同意见,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予以研究,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修改完善后的征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与被征土地使用人提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或举行听证会的听证笔录,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一并上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批准的征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征地实施单位实施征地、拆迁。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协调。
征地报批前已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分户丈量登记、补偿确认的,征地批准后,征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与征收土地公告同步进行。
(七)足额发放征地补偿费用。征地实施单位根据村委会提供的具体名册组织开展分户补偿登记调查,确保征地补偿费用直接发放到位。被征地农民补偿登记、公示、复核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根据征地实施单位的申请,征地补偿费用由财政部门从征地资金专户中拨付,以实名活期储蓄或现金形式全额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收土地,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对在征地工作中弄虚作假、征地补偿费用不到位、社会保障措施和资金不落实引起群众上访且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暂停建设用地报批审查。
(八)依法履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后5日内,由被征地村集体将被征收土地移交给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被征地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限期交地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付土地;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严重阻碍征地工作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制定维稳方案,在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等安置方案落实到位后,由市、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逾期仍未交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做好征地信息公开
(九)政府征地信息全程公开。按照“谁批准、谁公开”原则,确保征地实施过程各环节都在群众监督下,杜绝暗箱操作。在征地告知、两公告一登记,以及宣传动员、进村入户等工作中,应通过现场拍照、录像等方式对全程进行证据固定,证据信息要标注完整,并报相关部门存档备查。
(十)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被征地村委会要结合本村实际,及时通过农廉网、村广播、公开栏和明显位置张贴等途径,将征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征地信息及时进行公示。农村集体所得的征地补偿费用要专款专用,应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管理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确定,收支情况应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三、探索建立合理规范的多元安置方式
(十一)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研究,适时提交补偿标准调整方案,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各县(区、管委会)可结合基准地价或留物业(地)安置货币化,积极探索制定促进交地的奖励办法,并上报市政府研究,鼓励被征地农民尽快交地。
(十二)优先采取农业安置。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土地开发整理、旧宅基地复垦等新增耕地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原则,优先调整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调整面积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村集体,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十三)探索多元补偿方式。城市规划区和工业园区范围内征地的,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可探索预留一定比例的土地或配建一定面积的物业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用于从事商业经营、房屋租赁、建设标准化厂房出租等有长期稳定收益、风险小的经营项目;有条件的可允许村民联合进行旧村改造;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可探索企业税收按比例逐年补助给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的措施;在项目业主和被征地农民自愿、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实行征地补偿款入股或土地折价入股,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根据合同约定,以股份分红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取收益。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征地的,可参照规划区内的留物业(地)安置标准从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补偿基金,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奖励性补偿;对征地面积较大的村也可给予建设村公益事业、公共配套设施等工程,提高被征地村的城乡一体化水平。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各自实际,探索制定多元补偿的管理办法上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管理办法要明确安置条件、开发要求、收益分配和监管措施等,要引导农村集体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集体经济机构,适度参与市场竞争,增加村集体收入。各县(区、管委会)要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提高就业竞争力和创业能力,引导被征地农民从事二、三产业;对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应给予相应奖励;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十四)试行先安置后拆迁。各县(区、管委会)可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科学编制征地拆迁工作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并适当超前建设一批安置用房,用于被征迁农民的安置。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各县(区、管委会)在拟定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细则时,要认真听取群众对安置房建设的意见,对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四、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十五)全面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各县(区、管委会)要进一步细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确保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到位,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缴纳和发放标准。征地报批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落实到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出具审核意见,并督促当地政府整改。
(十六)有序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发放工作。被征地农民交地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被征地村及时上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县(区、管委会)农业、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保障对象名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应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次月起,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纳入保障范围,并为符合发放条件的对象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五、及时化解征迁矛盾纠纷
(十七)加大征迁纠纷排查、化解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征迁维稳要求,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征迁信访维稳的第一责任,大力推广和谐征迁工作法,畅通被征地农民诉求渠道;要充分发挥以政府法制机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的行政调解及国土资源行业性人民调解、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协调作用,实现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形成“大调解”机制;要定期开展征迁信访排查、源头治理,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的苗头,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把征迁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激化;对群众拒领已存入被征地农民户头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强制拆迁后仍未接受补偿安置方案的,要逐宗制定解决方案,实行重点约访、带案下访、跟踪回访、领导包案等形式,确保群众合理诉求得到快速有效解决,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案结事了。
(十八)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各相关部门对涉及征迁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按照“谁负责、谁举证”的原则提供相关证据,对涉及征迁的行政诉讼案件要依法认真应诉,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作出的判决要依法严格执行。
(十九)建立征地行政争议约谈制度。对短期内出现大量涉及征地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群众合理诉求久拖不决、违反法定程序、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情形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局等部门约谈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
(二十)实行征迁接访一体化。每个征迁项目都要成立工作小组,选调熟悉政策、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公道正派的干部参加,为和谐征迁提供组织保障。征迁工作组要按照“五五工作法”的要求,尽心尽责做好群众工作,取得最广泛的认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负责做好群众来访接待,第一时间化解征迁矛盾。征迁工作组成员名单要在征迁现场进行公示,并报同级信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因工作不到位引发群众上访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加强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各县(区、管委会)要加强用地报批的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要落实建设项目用地共同审核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办理立项、工可、初设、规划、林地、社保等前置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征地获批后,要及时进行“两公告一登记”,并抽调部门业务骨干,吸收村干部、协管员及群众基础好、威望高的村民,组成强有力的征地交地工作班子,加强培训,增强工作人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提高征地效率。
(二十二)构建和谐征迁共同责任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和谐征迁共同责任机制,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组织实施征地的主体,要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征地交地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分析评估征地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制定化解风险的预案;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地项目规划选址及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报批和征地交地工作的政策把关、业务指导等工作,并与农业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审计、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审计征地资金使用情况;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肆意破坏征地工作和暴力征迁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等违法犯罪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召开被征地农民大会和土地调查结果确认工作,负责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以及落实维稳具体工作。各县(区、管委会)要认真研究提高基层村居组织的工作积极性、成效性的措施办法,促进征地工作扎实开展。
(二十三)加强专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定期开展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项监督检查。对拖欠、截留、挪用或未落实、未及时发放上述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限期整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二十四)取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范本)第12条村(居)集体保障性用房条款内容;同时取消方案附件各表,简化方案内容。
(二十五)采用征地专用章的形式,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公示无异议的建设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确需对征迁补偿安置方案重点条款进行修改的,上报市政府审批。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4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