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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2014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8-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2014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政土〔2014〕153号
市国土资源局:
涵江区2014年度第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4〕450号)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涵江区境内农用地9.5005公顷(其中耕地1.97公顷)、未利用地0.473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涵江区白塘镇安仁村水田1.8747公顷、旱地0.0953公顷、园地0.3811公顷、其他农用地7.149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193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1.6938公顷;使用国有其他未利用地0.4734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2.167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局要积极配合涵江区人民政府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征缴。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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