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莆政综〔2015〕7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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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6-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13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大学生就业促进计划”
(一)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服务。落实2015年全市综合性、区域性、行业性等系列公益招聘会举办计划,促进求职服务向校园延伸覆盖,为毕业生求职提供更富针对性的精细化岗位信息服务。加强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全面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加强就业跟踪服务,确保毕业生“离校不离心、服务不断线”。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应构建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服务机制,及时办理求职登记,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对举办毕业生公益性专场招聘会、为待就业毕业生提供免费档案保管、转递服务等就业公共服务的人才服务机构给予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专项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各高校。
(二)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加大市级见习基地建设和管理力度,积极征集见习岗位信息,有计划地组织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参加3-6个月的就业见习活动。市(县、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毕业生见习期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0元)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所需经费。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高校。
(三)做好就业困难群体援助工作。重点做好家庭困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女性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等各类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建立就业困难群体毕业生数据库,开展就业跟踪服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工作。继续对毕业年度的低保家庭和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2000元求职补贴,并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帮扶。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国资委、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高校。
二、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一)完善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优惠政策。在放宽享受优惠政策年限、普及创业教育、强化创业培训、实施工商注册优惠、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提供银行开户便利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推动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建立为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或担保机构,降低贷款的反担保准入门槛,促进增加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投放。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条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取得其他经营资质,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供纳税记录或证明,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开展正常经营的高校毕业生,每经营1年给予5000元创业奖励,奖励期限为期2年(开业起始时间从营业执照的登记之日算起),同一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在一个以上的,按一个标准给予奖励。对自主创业并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每吸纳一人给予1000元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奖励期限为期2年。自主创业和带动就业奖励所需经费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人行莆田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实施莆籍大学生回乡创业计划。研究制定莆籍大学生回乡创业优惠政策,组织专场招聘,吸引莆籍高校毕业生回乡就业创业,在项目资金、创业辅导、创业培训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组织专家团队帮助解决大学生回乡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农业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依托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组织350名大学生参加系统的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创业导师制度,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培训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按标准给予每人800元专项补助,所需经费从各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整合共青团属资源对大学生创业的扶持力度。各高校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抓手,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面向全体大学生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纳入学分管理,改进教学方法,增强实际效果。高校要建立弹性学制,允许在校学生休学创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团市委,各高校。
(四)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力度。举办莆田市青年创业创新大赛,鼓励大学生组建项目团队报名参赛,对入闱决赛的团队给予资金扶持、贷款贴息、创业培训、入驻创业园区等政策支持,相关经费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实施“助青贷”、“青苗贷”创业贷款项目,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继续遴选扶持一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获得省级创业项目补助的,除省级给予3万~10万元的资金扶持外,市财政给予相应配套补助;支持各县(区、管委会)、各高校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支持高校建设大学生创业园,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孵化基地(创业园),形成覆盖全市、辐射各高校的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网点。对成功创建省级、市级基地的,分别给予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的补贴,所需经费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对在各类创业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外租赁房用于创业的,由纳税所在地财政按租赁场所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长2年,每年最高补贴3000元。所需资金由纳税所在地按《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保障。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高校。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就业
(一)鼓励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的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税费减免等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含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单位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含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贴息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如达不到上述规定条件的,按人均2万元的额度),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要及时落实《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培训补贴。对当年度吸纳10名以上未就业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以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签订合同及缴交社保为凭证),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每月给予企业每人500元的经费补助,期限2年。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社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二)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做好招募权限下放至设区市后的省级“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促进人选招募工作进一步贴近基层需求,提高招募质量。进一步统筹实施选调生、“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计划、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服务社区计划。在岗位安排上向基层倾斜,向水利建设、社区服务、养老服务、文化建设、基层服务保障等公益岗位倾斜。继续实施乡镇卫生院招聘培养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实施农村紧缺师资代偿学费计划和补充农村学校教师资助计划。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民政局、教育局、卫计委,团市委;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
(三)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落实服务基层期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提高公务员定向招录成效。县及县以上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门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基层毕业生招考。加大乡(镇)事业单位对服务基层期满考核合格毕业生的考核聘用力度,鼓励毕业生服务期满后留在服务单位或面向农村基层就业。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团市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一线就业。各单位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我市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调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支持高校毕业生到老少边岛等相对落后基层地区就业,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中给予老少边岛岗位合格线降低5分、县区基层医学类岗位合格线降低10分的倾斜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民政局、教育局、卫计委、农业局,团市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财政局。
(五)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与兵役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创新宣传发动方式,办好“入伍工作月”“政策咨询周”等活动,进一步落实好大学生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考试升学、就业优惠等政策,鼓励更多大学生应征入伍。
责任单位:市征兵办、教育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民政局,各高校。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一)提高毕业生就业指导水平。各高校要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基础建设,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建立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体系。把就业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就业创业指导教师专业化、专家化。继续实施大学生职业能力提升计划,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大赛活动。加强对新入职的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快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要完善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调减就业率持续较低的专业招生计划,使学科专业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与就业对接。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协调机制,推进校地合作、校产联合、校企对接,构建高校与有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协同育人机制。推动大学生参加形式多样的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和志愿活动,增强就业创业能力。
责任单位:各高校,市人社局、教育局。
(二)提升就业信息化服务水平
各级财政要安排经费用于公共服务网络平台的运营管理。建立健全海西人才信息、人才项目对接、人才教育培训、毕业生就业服务等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共享机制,培育网络就业市场。加强人力市场需求预测,完善人才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把收集岗位需求信息作为毕业生就业求职服务的重点,包括收集莆商在外创办企业等各行各业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实现就业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工商联,各高校。
(三)简化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程序。各单位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市、县(区、管委会)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积极应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改革,明确承担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确保档案有序转递。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各高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开展“人社局长进校园”活动,各单位要加大就业政策宣传和解读力度,重点宣传自主创业、基层就业、参军入伍、困难帮扶等政策。建立就业主管部门、高校、院系、班级四级联动网络,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作用,努力让每一位毕业生都知晓、用好政策。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手机报等新媒体,使用海报、图表等毕业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及时宣传解读国家出台的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高校。
(五)加强就业状况反馈和引导。落实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和年度就业率统计及发布工作。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完善报告内容和发布方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毕业生就业创业与职业发展状况跟踪调查,完善就业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把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就业创业状况作为高校评估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专业调整的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推动高校不断优化人才培养结构,提高培养质量,实现特色发展。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各高校。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督促检查和动态监测
(一)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专项督促检查。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调落实毕业生就业政策、就业经费和就业项目等问题,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用,落实联合督导机制。各级各部门和各高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方案,明确责任,落实配套政策,保证必要投入,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我市将适时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就业项目等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检查评估,以推动落实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项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大中专毕业生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高校。
(二)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就业公平。推行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招聘应届毕业生,其招聘信息公开不少于7天,招聘结果公示不少于7天,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努力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严格按照“三严禁”“四不准”的要求,加强对招聘活动的规范管理和招聘信息审核,努力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各类就业歧视现象。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发放与毕业生签约就业挂钩。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国资委、教育局,各高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就业形势研判维护安全稳定。各单位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动态监测,科学研判就业形势。加强大型毕业生招聘会安保工作,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注意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加强就业困难毕业生心理疏导工作,及时化解潜在矛盾。做好毕业生离校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校园稳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高校。
(四)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保障。市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举办人才招聘会、毕业生档案保管传递、信息化平台建设、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等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各级各单位按规定对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就业项目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给予保障。各高校要根据就业工作任务要求,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年度经费支出计划。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高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责任制度,明确任务分工,统筹推进工作。制定出台有效的政策措施,确保完成就业创业工作目标任务。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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