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2013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莆政土〔2014〕137号
颁布日期:2014-07-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2013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政土〔2014〕137号

市国土资源局:

荔城区2013年度第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14]196号)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为实施荔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2.7111公顷(其中耕地11.3596公顷)、未利用地3.52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荔城区拱辰街道陡门村水田1.0184公顷、林地0.1535公顷、其他农用地0.529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6.9563公顷,荔浦村水田2.914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0212公顷,西洙村水田0.7436公顷、其他农用地0.096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153公顷,镇海街道埭里村水田5.5726公顷、其他农用地0.463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5.9352公顷,新溪村水田1.1109公顷、其他农用地0.108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368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1.3759公顷;使用国有其他未利用地3.52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4.900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9号地块部分面积0.7998公顷。

二、你局要积极配合荔城区人民政府以及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征缴。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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