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用地及沿线两侧控制区管理的通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用地及沿线两侧控制区管理的通告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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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用地及沿线两侧控制区管理的通告
莆政〔2014〕19号
为加强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确保高速公路运营安全、环境保护和今后高速公路车道拓宽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高速公路用地及沿线两侧管理的通告》,结合我市实际,特对高速公路用地及沿线两侧管理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外0.5米以内公路用地或隔离栅外公路两侧边沟外缘1.0米以内的公路用地),不得破坏已建成或正在建设中的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禁止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用地上构筑设施、摆摊设点、违章搭盖与堆物、挖掘、取土、烧窑、制坯、种植作物以及利用高速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排放污水。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两侧(高速公路用地外)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高速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应不少于50米。在互通立交外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互通立交高速公路用地外缘的间距不少于100米。在上述范围内,在高速公路建设以前已建的建筑物原则上应逐步拆迁,对暂时无法拆迁的可先维持现状,但禁止原地改建,扩建任何建筑物。
三、应该避免在高速公路两侧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确需新建的,其建筑物边缘与高速公路边沟外缘的最近距离应不少于80米。
四、不得在高速公路隧道上方和隧道洞口周围200米控制区内挖土、采石、伐木。
五、不得在高速公路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采砂。不得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采石、取土、压缩河床以及爆破、倾倒垃圾等。
六、高速公路的立交桥、高架桥、大桥等设施均属高速公路产权,桥梁(含引桥)下部已征用的土地的使用权属高速公路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未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均不许在其范围内进行营建或开发。
七、不得在高速公路控制区内设置广告、宣传栏或非交通标志、标牌等,如因特殊需要须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八、凡修建跨越或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道路;在高速公路或匝道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在高速公路用地及两侧控制区内铺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高速公路路面或上空临时作业者,必须经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批准。
九、通过高速公路桥梁的船舶应当符合公路桥梁通航净空要求,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不得在高速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
十、不得在高速公路及控制区内进行其他可能危及高速公路设施和行车安全的作业。
十一、今后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以本通告为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保护。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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