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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秀屿区2012年度第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9-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秀屿区2012年度第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莆政土〔2012〕241号
市国土资源局:
秀屿区2012年度第十七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850号)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将秀屿区境内农用地3.6117公顷(其中耕地1.903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秀屿区2012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征收秀屿区埭头镇英田村旱地0.0011公顷、林地0.0358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4公顷,埭新社区林地0.3571公顷;笏石镇北埔村旱地0.204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735公顷,秀山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056公顷,坝津村旱地0.229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5公顷,度田村水田0.3741公顷、其他农用地0.072公顷,杨林村水田0.431公顷、旱地0.6632公顷、园地0.024公顷、林地0.9371公顷、其他农用地0.279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8108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局要积极配合秀屿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协助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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