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秀屿区2012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秀屿区2012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市国土资源局:

秀屿区2012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224号)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为实施秀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3879公顷(其中耕地2.000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秀屿区2012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秀屿区东庄镇石码村水田0.624公顷、旱地0.9747公顷、其它农用地0.274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35公顷,西温村旱地0.0013公顷、其它农用地0.035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07公顷;笏石镇丙仑村旱地0.0006公顷、其它农用地0.0001公顷,岐厝村旱地0.0651公顷、园地0.0081公顷、其它农用地0.020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559公顷、篁山村旱地0.3348公顷、其它农用地0.048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06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863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你局要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积极配合秀屿区人民政府以及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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