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2012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3-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荔城区2012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市国土资源局:

荔城区2012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226号)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为实施荔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5.0139公顷(其中耕地2.927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荔城区2012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核定征收荔城区黄石镇沙堤村旱地0.0028公顷、其他农用地0.059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85公顷,定庄村旱地0.0071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249公顷,清前村水田0.2106公顷,华中村水田0.1713公顷,天马村旱地0.6759公顷、园地1.9061公顷、其他农用地0.1075公顷,和平村水田0.8164公顷,拱辰街道办事处莘郊社区水田1.0226公顷,濠浦社区水田0.020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197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06地块部分面积0.0173公顷。

三、你局要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积极配合荔城区人民政府以及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征缴。

四、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局依法办理。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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