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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2011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2011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市国土资源局:
涵江区2011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1]1035号)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为实施涵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2.7688公顷(其中耕地1.96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涵江区涵西街道苍林社区水浇地0.1275公顷、旱地1.5606公顷、园地0.4876公顷、其他农用地0.303公顷,白塘镇集奎村水田0.276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7688公顷;使用国有城镇村及工矿用地7.270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68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10.1075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你局要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积极配合涵江区人民政府以及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局依法办理。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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