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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秀屿区2010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秀屿区2010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市国土资源局:
秀屿区2010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0]407号)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秀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0.4285公顷(其中耕地0.3578公顷)、未利用地0.020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秀屿区埭头镇埭新社区水浇地0.3578公顷、其他农用地0.070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4公顷、其他草地0.0201公顷;东峤镇上塘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8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1726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核减本批次用地面积2.0338公顷。
三、你局要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积极配合秀屿区人民政府以及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征缴。
四、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盐田“废转占”的须按盐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局依法办理。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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