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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工业路一期(疏港道路)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工业路一期(疏港道路)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市国土资源局:
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工业路一期(疏港道路)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1〕357号)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秀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4.1959公顷(其中耕地1.754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秀屿区山亭镇东店村旱地0.1287公顷、其他农用地1.331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02公顷,港里村其他农用地0.0968公顷,西埔村旱地0.099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3公顷,西乌垞村旱地1.005公顷、其他农用地0.9589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6398公顷;使用国有水浇地0.1242公顷、旱地0.3971公顷、其他农用地0.04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4.2061公顷,以划拨方式供地,作为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工业路一期(疏港道路)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应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你局要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积极配合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以及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依法办理。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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