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 文号:莆政综〔2010〕1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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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1-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莆政综〔2010〕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通过大力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我市连续十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了近几年各项建设的用地需求,为全市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做出了贡献。随着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建设用地需求逐年加大,耕地占补平衡形势日益严峻。为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闽政办[2010]231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补充耕地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全力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提高耕地质量,增加耕地数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不但是保障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项建设用地的需要,也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各县(区、管委会)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和群众积极参加的联运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完成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二、完善补充耕地考核工作
(一)下达补充耕地任务。根据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和土地整理任务,市政府按照各县(区、管委会)年度耕地占用情况、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核定分解下达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任务。各县(区、管委会)要积极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二)建立补充耕地台账。由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各县(区、管委会)年度补充耕地台账,每年年底组织对各县(区、管委会)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三)调剂补充耕地指标。确实无法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县(区、管委会),允许以有偿调剂方式受让其他地区超额完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出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确定有偿调剂费用,按照规范格式签订协议,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严格考核奖惩。市政府将各县(区、管委会)补充耕地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的一项内容。对补充耕地项目质量好、超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县(区、管委会)予以适当奖励。未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必须以有偿调剂方式补足补充耕地指标。对补充耕地项目不落实或未通过有偿调剂方式补足指标的县(区、管委会),暂停受理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申请。
三、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
(一)建立健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机构。各县(区、管委会)应成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机构,充实队伍。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要进一步充实队伍,保证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开展需要。
(二)完善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预算审查制度。土地整理项目和100亩以上的土地复垦、土地开发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批立项,100亩以下的土地复垦、土地开发项目由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立项,具体审批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由业主单位委托相关专业单位开展项目的地形测绘、规划设计编制等工作,设计完成后由市、县(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组织专家评审,严格项目投资预算审核,项目投资预算按照立项审批权限由市或县(区、管委会)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市国土资源局要建立评审专家库,健全专家评审制度,提高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强化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施工监理制、资金县级报账制、竣工决算审计制等基本管理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稽查制度,由市、县(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对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落实整改,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四)加强中介组织机构建设和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应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加强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地形测绘、规划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资金审计等中介组织机构管理,建立中介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和中介组织诚信档案,对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不诚信、不负责的中介组织机构实行行业退出机制,禁止该机构在本市内从事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相关业务。
(五)及时验收报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竣工后,按照“谁立项、谁验收”的原则,由同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补充耕地项目,应及时在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报备,取得备案号。
四、规范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资金管理
(一)专项资金下达。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投资预算,将项目资金下拨到县(区、管委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专户。
(二)县级报账制。县(区、管委会)国土资源或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报账资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三)项目管理费提取。为保障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市、县(区)两级项目管理费,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四)项目节余资金使用。项目业主应加强工程管理,努力节约项目投资支出。项目竣工验收、资金结算后,节余资金全额上缴市级专户,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使用办法。
(五)资金使用监督。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重点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五、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
(一)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政府是补充耕地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补充耕地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具体落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和责任单位,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补充耕地任务。
(二)积极探索,完善机制。市国土资源局要牵头会同市财政、农业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等配套制度,深入研究探索各种奖励、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全力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
(三)大力宣传,部门协作。要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政策的宣传工作,引导群众支持项目建设,积极参与项目实施,要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要加强分工协作,支持参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共同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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