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莆政综[2009]39号
颁布日期:2009-04-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莆政综[2009]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为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用地征收工作和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征地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

(一)征收耕地面积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统一按相应耕地地类年平均产值的10倍、15倍(人均耕地不足0.4亩)、1倍计算。

(二)征收园地等其他地类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倍数按附件1的相应标准执行。

(三)市辖四区的水田年平均产值统一为1200元/亩,旱地年平均产值统一为1000元/亩。

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件2、3的相应标准执行。

(二)征收土地的养殖水面、滩涂的补偿标准按附件4的相应标准执行。

(三)征迁地上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件5、6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5-20元/m2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30-70元/m2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土地按70元/m2补偿。

三、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房屋所占的土地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费。

(一)房屋拆迁补偿费:属套房产权调换的按附件7、9、10相关标准执行;属自建的按附件8、9、10相关标准执行。征迁补偿费归地上建(构)筑物所有者所有。凡被拆迁的主屋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m2给予补偿。

(二)采取套房产权调换的安置方式,安置房安置价600元/m2。

(三)采取被征迁户自建的安置方式,原则上拆迁合法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少于安置建筑占地面积的,不足部分按250元/m2安置价收费;拆迁合法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多于安置的建筑占地面积的,多余的部分由征迁人按250元/m2给予经济补偿。安置用地按规划分摊的房前屋后埕地、杂地等应摊的公共用地(不包括主干道用地)按85元/m2收取开发成本费。

涉及具体用地项目中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须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四、仙游县可参照本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五、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莆政[2001]综133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06]2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各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暂行)的通知》(莆政综[2006]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果树补偿标准

3.征收土地种植果苗补偿标准

4.征收土地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

5.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6.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7.房屋重置价格表

8.自建安置征迁房屋补偿标准

9.房屋成新程度评定标准

10.房屋耐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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