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2011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2011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通知

市国土资源局:

涵江区2011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经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1]909号)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为实施涵江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4.7584公顷(其中耕地8.2876公顷)、未利用地0.071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涵江区三江口镇后郭村水田4.0公顷、其它农用地0.902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588公顷,东清村旱地0.0096公顷,南兴村旱地2.6014公顷、园地1.3723公顷、其它农用地0.201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711公顷,鳌山村水田0.6859公顷、旱地0.9907公顷、园地1.5037公顷、其它农用地2.490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17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5.4245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你局要积极配合涵江区人民政府以及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你局负责办理。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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