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莆政办〔2015〕113号
颁布日期:2015-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5〕106号)文件要求,为扎实做好我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一步强化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保护,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目标任务

根据国土部、农业部的工作要求,在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成果基础上,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城市(县城)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地块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前,先行完成城市(县城)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调整完善后,按照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及时全面完成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二、划定依据和工作基础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依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运用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及最新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莆田市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等,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基础上,按照国土部、农业部划定工作要求和技术标准,有序推进。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

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国土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7.国土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8.国土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9.国土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

10.国土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

11.国土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3〕1078号)

12.国土部、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4号)

(二)工作基础

1.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相关图件、表册、数据库及文字等资料。

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最新年度报国土部备案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包括图件和数据资料。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经批准并报国土部备案的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文本及说明;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有关成果和审批资料;涉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各级土地整治规划成果和项目验收资料。

4.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等成果。最新的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5.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最新的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三、划定要求

(一)与规划协同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要与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工作协同开展,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多规合一工作相衔接,依法依规、统筹谋划、有序开展,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区、管委会)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全部上图入库、落地到户。

(二)工作重点

在加强和完善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基础上,进一步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1.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城市(县城)周边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县(区、管委会)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2)交通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县(区、管委会)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3)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其他应当划为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尚未划入的耕地。

新划入的基本农田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地类须为耕地。

2.可以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中计划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

(2)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会同同级环保部门进行监测和评价认定的遭受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因自然灾害和生产建设活动严重损毁无法复垦的耕地。

在划定过程中,发现现状基本农田中,有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应予以划出,并补充划定数量相当、质量符合要求的永久基本农田。

3.划定后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依法依规批准修编或调整,各县(区、管委会)不得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耕地划出。

(三)技术要求

1.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应以经国土部认定的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最新年度报国土部备案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协同推进。

2.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和基本农田专题要素,数据库建设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最新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和《基本农田划定(补划)技术规程》要求,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

四、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和保障措施等,规范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

(一)调查摸底(2015年8月)

以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地力评价成果等为基础,采取内业分析和外业调查的方式、分析评估城市(县城)周边(含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未划为基本农田的现有耕地分布、数量、质量和集中连片度等,综合各县(区、管委会)的实际,提出城市(县城)周边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初步任务。

县(区、管委会)国土、农业部门负责城市(县城)周边的调查摸底、提出初步任务。

(二)核实举证(2015年9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初步任务,组织国土、农业、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开展城市(县城)周边现有耕地的调查核实,提出可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任务,报上一级国土、农业部门核定。对城市(县城)周边、交通沿线实际地类为非耕地的或实际地类为耕地但不宜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图斑,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举证说明,按照核实举证结果数据汇交要求形成书面报告和电子数据。举证成果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提交市国土局、农业局汇总。

(三)论证核定(2015年10月)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核实举证材料由国土、农业部门组织审查、论证,并核定、下达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任务。

省国土厅、农业厅负责城市周边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的核定、下达。市国土局、农业局负责县城周边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的核定、下达。

(四)制定方案(2015年11月)

根据上级下达的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国土、农业、发改、规划、环保部门编制城市(县城)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区、管委会)国土、农业部门报市国土局、农业局审核。各县(区、管委会)将城市(县城)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纳入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

(五)组织实施(2016年8月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做好辖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具体工作以县(区)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国土、农业部门组织实施。

(六)成果验收(2016年9月至10月)

1.县级自验。各县(区、管委会)国土、农业部门对本辖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自验,自验合格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国土局、农业局提出初验申请。

2.市级初验。市国土局、农业局对县(区)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国土厅、农业厅提出验收申请。

3.省级验收。省国土厅、农业厅对市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土部、农业部复核。经国土部、农业部复核认定符合要求的,由省国土厅核发验收确认函。

(七)成果报备(2016年11月)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验收确认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信息备案到省级;数据库等电子信息备案到国土部、农业部,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

备案后的数据成果同步纳入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县(区、管委会)国土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及时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确保面积、质量、地类、位置及管理信息完整、准确,符合要求。

五、职责分工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验收。

(一)市国土局、农业局:

1.负责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制定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城市周边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潜力的分析评估、核实举证的汇总上报,划定任务经上一级下达后编制划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3.核定、下达县城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

4.对县(区)级自验成果进行检查、初验;初验合格后,汇总形成市级划定成果;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和数据库等电子信息报送省国土厅、农业厅。

(二)县(区、管委会)国土、农业部门:

1.对本辖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制定本辖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对本辖区城区周边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潜力的分析评估、核实举证,划定任务经上一级下达后编制划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3.建立本辖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数据库,设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4.对本辖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和数据库等电子信息报送市国土局、农业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顺利开展,市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国土局、农业局、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规划局、林业局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国土局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协调机构,有序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二)落实工作经费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重视、支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永久基本农田划工作经费。

(三)加强检查督查

各级国土、农业部门要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划定成果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数量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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