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莆政办〔2015〕115号
颁布日期:2015-09-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优化发展环境,增强发展活力,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事项,包括列入目录清单公布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及其他应入驻事项。

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审批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都应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如有涉密内容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宜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各级审批机关应将不宜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依据报送同级审改办,审改办审核同意后报行政服务中心备案,涉密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进驻行政服务中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下放,是指经各级政府决定并以政府名义下放的形式,包括完全下放、部分下放和委托实施。

本办法所称承接,包括市级部门承接国务院下放、省政府下放的情形,同时包括县(区、管委会)部门承接省政府下放、市政府下放的情形和其他情形。

第四条市、县(区、管委会)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审改办)建立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清理并规范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涉密除外)。

对于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审批机关必须相应取消,一律不再实施审批;对于国务院、省、市级公布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审批机关及垂直管理系统所属地方机构、派出机构应当相应转移或调整;对于上级审批机关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承接部门必须接好管好,加强对审批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承接审批事项的管理

第五条各级审批机关应及时做好国务院和省级下放审批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国务院、省政府作出下放审批事项决定后,市、县(区、管委会)政府要做好承接工作,主动与上级部门加强联系,制定承接方案,及时研究解决承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接得住、管得好。

第六条国务院、省政府作出下放审批事项决定后,市、县(区、管委会)审改办在收到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将承接事项通知各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承接的意见,并向同级审改办报备后8个工作日内进驻行政服务中心。

第三章下放审批事项的管理

第七条直接面向基层、面大量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事项,一律下放基层管理。

第八条各级审批机关根据拟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后报同级审改办。审改办会同同级法制办对本级各审批机关拟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查核实,提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建议,经同级政府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下放。

第九条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经同级政府研究同意后由政府或者由政府授权同级审改办向社会公布,各级审批机关不得自行下放。

第十条各级政府作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决定后,同级审批机关要立即停止审批,并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文到县(区、管委会)承接部门。上级审批机关要对承接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专项业务培训,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统一的业务办理规程,明确技术指标和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各县(区、管委会)审批机关要主动做好承接工作,同时做到规范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收费项目,统一行政审批事项的统计口径和目录、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落实承接机构和人员,做好承接工作的公开公示工作。

第十二条市审改办联合市效能办、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下放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取消审批事项的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审批机关应及时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对国务院部门及省政府部门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同时取消市、县(区、管委会)对应的初审、复审、审核等。

第十四条对于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各级审批机关应建立责任明确、任务清晰、程序规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十五条各级审批机关对三年以来均无受理业务拟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将拟取消的工作意见报送同级审改办,审改办会同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审核确认后提交同级政府会议研究后执行。

第十六条被同级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如再有受理业务,各审批机关应报同级审改办审核,同级审改办会同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各审批机关将行政审批事项进驻服务中心后再履行审批事项。

第五章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审改办会同市效能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定期开展对全市行政审批事项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并通过网络监管、现场巡查、跟踪回访服务对象等办法,对承接、下放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等情况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行政审批事项高效、有序运行。

第十八条市级审批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业务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审批机关应当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程序,明确内部审批职责权限及违规审批应负的责任。

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委托机关负责对受委托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十条审批机关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的执行情况负有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应加强对行政审批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开展行政审批社会咨询、信访投诉回复和信息发布等工作。审批机关应当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及时纠正行政审批中的不当行为,主动采取措施避免因违法审批造成的损害和减少损害程度。

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对审批机关行政审批的监督。对于已经下放、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仍在进行审批的,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有权向市审改办、监察局、效能办或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举报,由市审改办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审批职责,危害或者损害国家、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效能问责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审批的;

(二)违反规定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或搞变相审批的;

(三)擅自改变行政审批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

(四)违反程序实施行政审批的;

(五)违反规定自行下放的;

(六)未及时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及市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和管理的;

(七)审批条件应公开未有效公开、审批有关事项应告知相对人未告知、无故未履行办事时限承诺的;

(八)其他违反行政审批监管规定,损害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九)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申请予以同意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对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审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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