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地质灾害搬迁三年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地质灾害搬迁三年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

莆政办〔2014〕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地质灾害搬迁三年实施方案(2014-2016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0日

莆田市地质灾害搬迁

三年实施方案(2014-2016年)

地质灾害搬迁重建是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也是造福工程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大搬迁力度,加快建设农村安全宜居环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质灾害搬迁三年实施方案(2014—2016年)的通知》(闽政办[2014]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4年到2016年底,通过实施搬迁重建,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全市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明显减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全市力争搬迁400户约1600人,其中2014年110户约450人,2015年130户约520人,2016年160户约630人(具体见附件1)。

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自愿整体搬迁(20户以上)或重建点规模较大的地灾搬迁群众可优先列入搬迁计划。

二、扶持政策

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二五”时期造福工程的指导意见》(闽委[2011]47号)等各项扶持政策,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集中重建户和进城(含城镇)购房户实施叠加补助。

(一)省级补助。一是地质灾害搬迁补助。国土资源渠道每户补助10000元,旧宅基地复垦的,每亩补助土地复垦费用18000元。二是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农办每人补助3000元,计生户、少数民族、贫困残疾人等对象享受政策叠加,即计生户每户追加补助3000元、少数民族户每人追加补助600元、贫困残疾人按家庭人口每人增加补助1000元。五保户按每户(人)补助15000元。三是农村住房灾后重建补助。因地质灾害房屋损毁农户,其补助标准由民政部门根据灾情确定,资金渠道予以单列。

(二)市级补助。由市财政安排地质灾害防治预算资金,予以地质灾害搬迁户每户15000元补助(含国土资源渠道市级补助和农办渠道造福工程危房改造市级补助)。

(三)县级补助。县(区)人民政府应多渠道筹措资金,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地质灾害搬迁户,旧宅拆除并复垦的,补助到户资金不少于每户30000元;旧宅基地确实无法复垦的,补助到户资金不少于每户10000元。补助资金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收益、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结余资金中统筹支出。各县(区)要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四)规费(基金)减免。一是对重建户,免收土地证书、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以及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新型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对搬迁对象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凭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搬迁补助对象证明,免征契税,免收土地、房屋登记费,购房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最优惠政策;首次购买普通存量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续费。

(五)配套设施建设。集中安置区的配套设施建设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建设经费通过财政补助、部门支持、企业让利、社会捐助、群众投工投劳等多渠道筹措解决。

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对50户以上规模的给予补助。市级财政对20户以上规模的集中安置区,根据当年度地质灾害搬迁安置户数,按每户10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用于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搬迁重建实施较好的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优先纳入中央及省级财政工程治理及降险处理补助范围。交通运输部门应把集中安置区外农村公路规划范畴内的道路优先列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水利部门应争取将集中安置区通水优先列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并给予补助。电力部门应按最优惠政策收取集中安置区内住宅和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等公益建筑的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广电网络运营单位应对集中安置区广电网络建设予以支持。

(六)下达补助资金。2014年7月底前,省级财政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的《福建省地质灾害搬迁情况汇总表》和扶持政策要求下达补助到户资金和基础设施补助资金到县(区)财政;2014年8月底前,市级财政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地质灾害搬迁情况和扶持政策要求下达市级补助到户资金到县(区)财政。造福工程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按原渠道发放。补助到户资金按工程形象进度发放给农户,集中重建的,在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或个人建房用地获批后发放补助资金的50%,工程竣工验收且旧房拆除旧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足额发放剩余部分;进城(含城镇)购房的,旧房拆除且旧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一次性发放。

三、工作程序

地质灾害搬迁要按照自愿原则,经户主申请、村委会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办、财政等部门审查,报送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搬迁对象核定后,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重建规划并实施重建。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做好宣传引导。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走村入户,向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宣传搬迁重建优惠政策,做细群众工作,尊重群众意愿,引导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群众有序搬迁。

(二)核定搬迁对象。由户主自愿申请,填写《福建省地质灾害搬迁个人补助申请表》(具体见附件2),经村委会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办、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查,形成《福建省地质灾害搬迁补助对象审批汇总表》(具体见附件3),报送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上述审批结果,填写《福建省地质灾害搬迁情况汇总表》(具体见附件4)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并抄送同级农办。

(三)制定重建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充分征求搬迁对象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重建规划,明确安置地点、重建方式、时间节点等。规划选址要尽量靠近中心村、集镇、工业园区、县城,要与造福工程安置区建设规划相衔接。省国土资源厅对每个20户以上的集中重建点补助5000元用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实施搬迁重建。一是精心设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户一宅基地或多层单元式住宅规划设计。对一户一宅基地安置的,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80-100平方米,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选用村镇住宅标准图集;多层单元式住宅安置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二是组织实施。集中重建由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支持,群众投工投劳。多层单元式住宅要通过招投标由具备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建。进城(含城镇)购房由搬迁户自行实施。三是质量监督。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安排质量监督机构,对集中安置区建设依法提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并无偿服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发动村干部、群众参与监督,保证工程进度、质量。四是竣工验收。集中重建房屋完工1个月内,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办、监察等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完整档案。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工程质量。五是权属登记。房屋竣工验收后,重建户可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五)复垦旧宅基地。旧宅拆除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旧宅基地复垦实施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村委会组织复垦。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各自职责。地质灾害搬迁重建工作实行“县(区)负总责,乡(镇)抓落实,工作到村,任务到户”责任制,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分解落实搬迁计划任务,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政策、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增强服务意识,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农办部门要牵头做好造福工程协调指导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界定地质灾害威胁范围,优先安排集中安置用地指标,及时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加快核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对搬迁完成进度快、质量好的县(区),采取以“以奖代补”方式在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并会同农办部门做好搬迁对象相关情况的统计工作;财政部门要按有关政策规定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搬迁重建补助,及时足额下达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要及时做好核灾工作;规划部门对用地规划选址、规划报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施工建设、竣工验收,林业部门对安置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等相关手续办理开通“绿色通道”。

(二)明确工作进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工作进度要求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完成辖区内地质灾害搬迁年度工作任务。

1.2014年度:于6月25日前完成搬迁户搬迁补助申请、村委会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相关部门审查、政府审批,确定年度搬迁对象,落实到户、到人,并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于6月27日前将搬迁情况汇总上报市国土资源局;7月-11月,制定重建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实施搬迁重建;12月底前完成重建工程竣工验收;2015年1月底前组织农户迁入新居、拆除旧房并交出旧宅基地。

2.2015年度、2016年度:于3月底前完成搬迁户搬迁补助申请、村委会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区)相关部门审查、政府审批,确定年度搬迁对象,落实到户、到人,并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将搬迁情况及时汇总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4月-11月,制定重建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组织实施搬迁重建;12月底前完成重建工程竣工验收;下一年度1月底前组织农户迁入新居、拆除旧房并交出旧宅基地。

(三)及时报送信息。地质灾害搬迁实行月报制度。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辖区搬迁重建、旧宅拆除、旧村复垦进展情况及搬迁中存在的问题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并抄送同级农办。同时,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管理搬迁重建档案,对经审核确认的搬迁对象,要逐户登记造册,对搬迁重建全过程产生的各类文档、公示证明材料应及时建档立卡,录入“福建省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地质灾害隐患点消除和搬迁重建进度动态管理,并配合农办部门做好“福建省造福工程危房改造网络管理系统”录入工作。

(四)强化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监察、农办、财政、审计等部门配合,依法组织对各县(区)地质灾害搬迁重建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搬迁重建任务落实,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检查结果作为县(区)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附件:1.莆田市各县(区)地质灾害搬迁三年目标任务分解表

2.莆田市地质灾害搬迁个人补助申请表

3.莆田市地质灾害搬迁补助对象审批汇总表

4.莆田市地质灾害搬迁情况汇总表

附件1

莆田市各县(区)地质灾害搬迁三年目标任务分解表

县(区)

搬迁数(户)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小计

仙游县

60

70

70

200

涵江区

28

48

74

150

城厢区

16

10

16

42

秀屿区

6

6

荔城区

2

2

合计

110

130

160

400

附件2

莆田市地质灾害搬迁个人补助申请表

对象所在区域:______县(区)________乡(镇)____行政村

填表日期:年月日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男□女

联系电话

民族

现在地址

_________县(区)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____自然村(组)

旧住房

情况

建造年代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米)

住房结构

□土坯、夯土房(无立柱)□砖、石等简易砌体结构(无砖柱、构造柱,无圈梁等)□竹木、木结构□砖木、石木、土木结构(木框架)□砖混结构(有砖柱或构造柱,有圈梁等)□钢筋混凝土结构□轻钢结构□其它结构

对象类别(可多选)

□地灾户□受灾户□列入国家试点的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户

家庭类别(可多选)

□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计生户□少数民族户□贫困残疾人□其他贫困户

安置方式

□一户一宅基地集中安置□多层单元住宅集中安置□进城(含城镇)购房□分散安置

家庭总人口(人)

少数民族人口(人)

残疾人人口(人)

家庭成员信息(务必填写完整)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户主关系

1

2

3

4

5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属实,现申请搬迁重建,恳请予以批准。

户主签名:

经审核、公示,情况属实。

村委会(盖章)

经审核,情况属实。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四份,分别由搬迁农户、村委会、乡(镇)政府及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保存。

附件3

莆田市地质灾害搬迁补助审批汇总表

县(区)人民政府(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

乡(镇)

行政村

隐患点及高陡边坡统一编号或野外编号

户主姓名

家庭人口

搬迁改造类型(可多项“√”选)

其中(可多项“√”选)

房屋状况

改造

类型

地灾户

受灾户

列入国家试点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户

其它

分散供养五保户

低保户

计生户

少数民族人口

贫困残疾人

D级危房

C级危房

无房

其他

集中重建

进城购房

填表说明:本表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汇总搬迁户个人申请表相关信息基础上,经会同同级农办、财政等部门审查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附件4

莆田市地质灾害搬迁情况汇总表

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

乡(镇)

名称

搬迁涉及自然村数

总体数量

搬迁改造类型(户)

其中(户)

重建情况(户)

消除隐患点的编号

户数

人数

地灾户

受灾户

列入国家试点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户

其它

分散供养五保户

低保户

计生户

少数民族人口

贫困残疾人

在50户-100户规模的集中安置区重建户数

在100户以上规模的集中安置区重建户数

进城购房户数

填表说明:本表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汇总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同时抄送同级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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