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地质灾害搬迁工作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地质灾害搬迁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泉政办〔2015〕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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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地质灾害搬迁工作的通知
泉政办〔2015〕33号
洛江区、南安市、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地质灾害搬迁三年实施方案(2014—2016年)》(闽政办〔2014〕59号)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5年地质灾害搬迁任务的函》(闽国土资函〔2014〕436号)精神,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地质灾害搬迁工作的部署,强化目标管理,狠抓责任落实,不折不扣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5年我市地质灾害搬迁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我市地处中低山丘陵区,境内地质构造活动强烈,气象条件复杂,工程建设活动强度逐年加大,导致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然面临较严峻形势。全市已查明地质灾害点1527处,房前屋后高陡边坡7856处,共有1.45万户6.64万人的生命受到威胁。地质灾害搬迁是地质灾害防治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地质灾害搬迁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搬迁重建列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开展工作。搬迁重建工作要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实行“县负总责,乡抓落实,工作到村,任务到户”责任制。
二、加强政策宣传
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组织乡(镇)和有关部门深入基层,走村入户,多措并举,向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宣传搬迁重建优惠政策,注重宣传效应,提高搬迁积极性。同时要做细群众工作,尊重群众意愿,鼓励集中重建,引导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群众有序搬迁。
三、强化责任落实
(一)明确目标任务。省下达我市2015年地质灾害搬迁任务为800户,分解至各地,具体搬迁户数为:洛江区30户、南安市160户、安溪县200户、永春县200户、德化县200户、泉州台商投资区10户。
(二)部门密切配合。地质灾害搬迁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国土资源、农业、民宗、民政、财政、住建、规划、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库区移民、供电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福建省地质灾害搬迁三年实施方案(2014—2016年)》(闽政办〔2014〕59号)的分工要求,统一认识,明确职责,通力配合,专款专用,扎实做好宣传引导、对象核定、工程施工、旧宅复垦、资金补助、规费减免、配套建设、建档造册等工作,协调推进,确保全面完成搬迁任务。
(三)兑现扶持政策。各地要贯彻落实《福建省地质灾害搬迁三年实施方案(2014—2016年)》(闽政办〔2014〕59号)等文件精神,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地质灾害搬迁户实施叠加补助,应补尽补。整合水库移民、造福工程、农村住房灾后重建等渠道,用足政策,积极向上申请资金。相关县(市、区)政府要及时足额兑现省政府确定的扶持政策,并多渠道筹措资金。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地质灾害搬迁户,旧宅拆除并复垦的,补助到户资金不少于每户30000元,旧宅基地确实无法复垦的,补助到户资金不少于每户10000元,补助资金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收益、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结余资金中统筹支出。市级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根据各地完成的搬迁任务,予以资金补助。
四、加强监督管理
地质灾害搬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政府主导、规范操作,加强对地质灾害搬迁重建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重建区规划合理、重建房屋质量过硬,切实将民生工程建设成为民心工程,使搬迁户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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