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沙高速公路(三明段)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沙高速公路(三明段)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 文号:明政文〔2013〕2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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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沙高速公路(三明段)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沙县、尤溪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12〕241号)精神,鉴于厦沙高速公路三明段项目建设目前刚进入实施阶段,《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沙、漳永高速公路三明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明政文〔2012〕134号)所确定的年产值标准低于现行标准,应予以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厦沙高速公路沿线沙县、尤溪县耕地年产值按1300—1550元/亩计。
二、征用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按被征用耕地平均年产值的12倍补偿,非经济林地按6倍补偿。
三、实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区域,按属地县政府文件执行。
四、三明市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应根据本通知及省、市两级政府关于调整补偿标准有关新规定,制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五、沙县、尤溪县政府应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关于发布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包干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交建〔2010〕89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沙、漳永高速公路三明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明政文〔2012〕134号)、市高指关于厦沙高速公路(三明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制定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具体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制定颁布征迁安置补偿规定文件。
六、除上述补偿标准调整外,继续执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沙、漳永高速公路三明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明政文〔2012〕134号)的各条意见。
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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