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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3-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现就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征地统一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沙县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为1200元/亩,其余各县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为1100元/亩。耕地补偿倍数为25倍,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补偿倍数为9.5-15倍,非经济林地补偿倍数为6倍,养殖水面补偿倍数为8-11倍,未利用地补偿倍数为1.5倍。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沙县城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为28000元/亩,其余各县按省定最低标准27500元/亩。
三、各县(市、区)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区位、耕地质量等因素,划分区域范围,具体确定各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但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标准。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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