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政法〔2011〕18号),对清理工作做出了全面安排部署。为做好我市的专项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专项清理的范围是: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办公室名义发布的,与征地拆迁相关的现行规范性文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发布的,与征地拆迁相关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与征地拆迁相关的现行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
列入这次清理范围的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程序予以废止或修改:
(一)与《条例》等征地拆迁制度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
(二)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的征地拆迁程序的;
(三)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5号)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协调、不一致的。
三、组织领导
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成立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清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
组长:陈文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王其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林镇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陈锦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
四、职责分工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实施该文件的单位组织清理;
(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清理;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
五、清理程序
(一)纳入清理范围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由负责执行的相关单位进行认真梳理,提出初审意见(具体说明需保留、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的,还应说明相应的理由),并于2011年9月10日前报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形成清理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纳入清理范围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各地各部门按照本通知明确的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安排,并于2011年9月10日前按照下列要求报送清理情况:
1.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将本部门的清理情况书面报送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汇总本辖区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书面报送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清理过程中发现本地区、本部门没有涉及征地拆迁内容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以本单位名义出具公文说明。清理工作完成后,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公布废止和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迅速动员部署,切实负起责任。要严格清理时限,务必在2011年9月10日前完成全部清理工作,对需要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也要在此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相关责任单位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各项具体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保质保量完成,确保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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