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委农办关于印发厦门市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福建省厦门市委农办文号:厦财农〔2009〕4号
颁布日期:2009-02-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委农办关于印发厦门市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农〔2009〕4号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委农办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推动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06]3号)和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新村建设资金”)是指对我市实施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村庄给予一定扶持的财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助村庄规划编制与设计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三条新村建设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

(二)区级财政按市、区配套比例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其他可用于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扶持范围与补助标准

第四条新村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以下项目:

(一)村庄规划编制与设计;

(二)村内公共道路、挡土墙、路灯等市政工程设施建设;

(三)村文化活动室修缮、村篮球场建设、健身器材购置等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四)房前屋后硬化、绿化、排水排污设施建设、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垃圾转运车辆购置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五)市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新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补助项目。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开支房屋拆迁补偿、村民房屋自建和工资福利补贴等非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第五条新村建设资金补助标准应严格按照现行的财政补助标准执行。今后财政补助标准如需调整,应报市新村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章支出预算的编制与执行

第六条市新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村办)根据新村建设的资金需求及财政实际可安排财力情况,编制年度新村建设资金支出预算。

第七条市级新村建设资金支出预算按照市级预算管理规定程序报批。区级新村建设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按照区级预算管理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新村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部门预算批复后,市级新村建设资金根据工作进度拨入市财政专户。

第九条市新村办按照市新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厦门市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厦新村[2006]2号)规定程序及各区上报的项目提出意见,与市财政等成员单位审核会稿,报市新村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市级项目资金补助计划。市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补助计划,将资金从专户拨付到区财政部门。

第十条区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补助计划,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并预留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10%,待工程验收后,再予以拨付。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使用资金,并按有关会计制度建立账户,专帐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四章支出的决算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要确保项目质量,如期完成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竣工验收报告报市新村办,由市新村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上报市新村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年度终了,各区新村办应将新村建设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年度单位决算统一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各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区新村办、财政部门应确保新村建设资金执行进度,年末结存的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按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村拟申报的项目要充分发扬民主,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项目完工后各项开支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项目所在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实施,遵循相关会计制度及有关财经法规,健全建立财务制度,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开支建设资金,更不能因新村建设产生新的村级债务,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市新村办的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市新村办;若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能达到要求的,市、区财政部门有权收回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区级财政配套资金未落实或落实不足的,市财政将通过年终财政体制结算予以抵扣,并纳入年终市对区财政综合管理考核体系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农业、监察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不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标准使用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延伸阅读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关于印发遵义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