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直管公房退管房拆迁补偿安置有关工作的意见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直管公房退管房拆迁补偿安置有关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 文号:厦国土房〔2009〕168号 |
|---|---|
| 颁布日期:2009-05-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直管公房退管房拆迁补偿安置有关工作的意见
厦国土房〔2009〕16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含代管、信托房)和退管房(指原房屋管理部门管理的按政策已退还产权未退还使用权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直管公房权属人的基本权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物权法》、《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直管公房、退管房的拆迁、补偿、安置、移交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厦委编[2006]58号文的规定,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作为直管公房的管理者,具体负责办理被拆迁直管公房的补偿、安置、移交等相关工作。
二、拆迁直管公房的,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通告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前期摸底统计的《直管公房(含代管、信托房)拆迁明细表》报送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核对。
三、拆迁人取得经市公房管理中心确认的《直管公房(含代管、信托房)拆迁明细表》和出具的《租金缴纳情况证明》后,方可与直管公房承租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商谈。
四、《厦门市公房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厦门市公房非住宅拆迁补偿协议书》应当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和房屋承租人三方共同签署。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与其他被拆迁人一样享有知情、参与商谈和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对损害直管公房权利的行为有提出异议和追偿的权利。
五、直管公房承租人与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后,拆迁人方可给公房承租人办理安置房入住手续。
六、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拆迁人应当与市国土房产局签订《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结算协议书》,结清有关费用,并及时办理安置房土地房屋权证。
七、凡涉及到拆迁直管公房的,拆迁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结算协议书》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八、退管房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件:
1、《厦门市公房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2、《厦门市公房非住宅拆迁补偿协议书》。
二ΟΟ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公房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项目(公、代、信、退管)NO:公住号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厦府【】地号建设用地批文,厦国土房拆通【】号拆迁通告,丙方向乙方所承租的位于的房屋(承租合同号厦土房号),因“”建设需要,应予拆除。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计价标准进行协商,就上述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拆除乙方所有的、丙方承租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实行公房安置的补偿方式。按照《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经评估,该拆迁项目标准房市场价为元/平方米,则区位房屋补偿价元/平方米。
二、甲方给乙方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安置房户型及数量:房
厅套。安置房地点、幢号、楼层:号楼号梯室。
三、因丙方继续承租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按《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丙方应向甲方缴纳超面积的安置分配费计¥元(计算公式:)。
四、甲方应补偿丙方各项补偿补助费:合计¥元
1、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经评估为¥元;
2、有线电视、电话移机等补助费计¥元;
3、甲方按丙方承租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按规定每次7元/平方米,共计次),一次性付给搬迁补助费计¥元;
五、综合上述第三、四条之款项,丙方应付甲方¥元。
六、丙方应在年月日之前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屋及附属物完整地交给甲方拆除。在该期限前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根据《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甲方给予丙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区位房屋补偿价10%(即元/平方米),计¥元作为按时搬迁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并及时给付。
丙方逾期不搬迁的,甲方将取消上述奖励措施,并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丙方承担。
七、因安置房未及时交付需要过渡,丙方选择自行过渡方式的,过渡期限自丙方搬迁之日起至安置房通知交付使用之日止,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计,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一次性结清超面积安置分配费的,其自行过渡补助费从缴清超面积安置分配费之日起按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过渡补助费;未结清超面积安置分配费的,按原承租面积计算过渡补助费。甲方自丙方搬迁之日起先行预付个月过渡补助费。此后的过渡补助费甲方应按拆迁规定及安置房交付时间及时预付。
丙方选择周转房过渡方式,周转房地址:,建筑面积平方米,甲方应于丙房搬迁之时交付过渡房。
八、若丙方隐瞒已享受房改货币化补贴及经济适用房等优惠政策或承租合同造假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甲方有权依法追回丙方非法所得。
九、付款方式:
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甲方本协议第五条款中所列款项。
十、补充条款(选用):
1、乙、丙双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签订安置房的《直管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甲方凭《住宅租赁合同》办理丙方入住手续。
2、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标明为准,多还少补。
3、甲、乙、丙三方所签协议生效后,如甲方在本项目提高安置标准,则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偿。
4、丙方如有未结清的水、电、煤气等费用的,甲方有权在丙方的补偿款中扣除。
5、丙方如隐瞒家庭成员他处住房,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单方变更协议,收回增加安置的房屋,按丙方原房户型指定安置房并长期保留追诉权。
十一、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协议壹式玖份,甲、乙两方各贰份,丙方壹份,市国土房产局贰份,实施拆迁单位贰份。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丙方:(签章)
代表:代表:
经办人:经办人:代理人:
二0年月日二0年月日二0年月日
受甲方委托的实施拆迁单位:(签章)
代表:经办人:
二0年月日
厦门市公房非住宅拆迁补偿协议书
项目(公、代、信、退管)NO:公非号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厦府[]地号建设用地批文,厦国土房拆通[]号拆迁通告,因“”项目建设需要,丙方所承租位于路(街、巷)号的房屋(承租合同号),应予拆除,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下称《拆迁规定》)及有关规定、计价标准进行协商,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拆迁乙方所有、丙方承租的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实行货币的补偿方式。
1、承租非住宅房屋经确认经营性店面平方米,办公、工厂、仓库
平方米;经评估,被拆迁房屋中经营性店面市场评估价元/平方米,办公、工厂、仓库市场评估价元/平方米,总价计¥元。按《拆迁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甲方应付给乙方一次性货币补偿款¥元(计算公式:)。
2、附属物建筑面积平方米,经评估计¥元。
二、甲方补偿丙方各项补偿补助费共计¥元。
1、放弃公房承租权的货币补贴¥元(计算公式:)。
2、房屋装修补偿费¥元。
3、有线电视、电话等补助费¥元。
4、丙方承租非住宅房屋建筑面平方米,办公、工厂、仓库按7元/平方米,经营性店面按20元/平方米,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计¥元。
5、非住宅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工人,经济补偿费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人、月,补偿六个月计¥元(计算公式:)。
6、非住宅经营者上年度税后利润月均元,按该金额一次性给予六个月经济补偿计¥元。
综合上述6项,甲方应付给丙方¥元。
三、丙方应在年月日这前搬迁完毕,并将原房屋及已补偿附属物完整交甲方拆除,甲方按《拆迁规定》第四十八条给予丙方搬迁奖励,逾期不搬迁的取消奖励,甲方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丙方承担。经评估,该拆迁项目标准房市场价为元/平方米,则区位房屋补偿价元/平方米。搬迁奖励按被拆迁承租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乘以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即元/平方米给付,计¥元;
四、付款方式: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甲方于丙方搬迁完毕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给丙方。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的,甲方应按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款项,在甲方与市国土房产局签订《直管公房拆迁补偿安置结算协议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给乙方。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的,甲方应按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五、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的,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补充条款:
七、本协议一式玖份,甲、乙方各贰份,丙方壹份,实施拆迁单位贰份,市国土房产局贰份。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丙方:(签章)
代表:代表:
经办人:经办人:代理人:
二0年月日二0年月日二0年月日
受甲方委托的实施拆迁单位:(签章)
代表:经办人:
二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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