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集路与天凤路交叉口西南侧收储地块土地征收的通告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文号:厦府〔2015〕73号
颁布日期:2015-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集路与天凤路交叉口西南侧收储地块土地征收的通告

厦府〔2015〕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14年度第1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厦府地农转征〔2014〕15号)批准,决定征收集美区侨英街道叶厝社区集体土地4488平方米作为同集路与天凤路交叉口西南侧收储地块储备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征地面积(平方米)

征地单位

被征地单位

同集路与天凤路交叉口西南侧收储地块

储备用地

4488

集美区人民政府

叶厝社区居委会

二、土地征收范围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14年度第1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厦府地农转征〔2014〕15号)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1〕41号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4〕10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复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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