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第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各区征地补偿标准如下表:

(单位:万元/亩)

类别

行政区

片区综合

地价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

按时交地奖励金

总包干补偿价

1

思明区

8.5

5

1

14.5

湖里区

8.5

5

1

14.5

2

集美区

7

3

0.8

10.8

海沧区

7

3

0.8

10.8

3

同安区

6.4

1.5

0.8

8.7

翔安区

6.4

1.5

0.8

8.7

二、盐田和国有滩涂上虾池、鱼池的补偿标准,统一按4.0万元/亩包干补偿,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标准。

三、市、区两级结算征地包干费用时,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和集美区每亩增加1万元调剂费,同安区、翔安区每亩增加2万元调剂费。调剂费由各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发布征地通(预)告的项目,仍按市政府原有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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