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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1-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第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各区征地补偿标准如下表:
(单位:万元/亩)
类别
行政区
片区综合
地价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水利设施摊销费
按时交地奖励金
总包干补偿价
1
思明区
8.5
5
1
14.5
湖里区
8.5
5
1
14.5
2
集美区
7
3
0.8
10.8
海沧区
7
3
0.8
10.8
3
同安区
6.4
1.5
0.8
8.7
翔安区
6.4
1.5
0.8
8.7
二、盐田和国有滩涂上虾池、鱼池的补偿标准,统一按4.0万元/亩包干补偿,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实施标准。
三、市、区两级结算征地包干费用时,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和集美区每亩增加1万元调剂费,同安区、翔安区每亩增加2万元调剂费。调剂费由各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四、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发布征地通(预)告的项目,仍按市政府原有规定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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