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厦蓉高速改扩建工程芗城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厦蓉高速改扩建工程芗城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
|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厦蓉高速改扩建工程芗城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
漳政综〔2015〕37号
芗城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厦蓉高速改扩建工程芗城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请示》(漳芗政文〔2015〕1号)悉。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区上报的《厦蓉高速改扩建工程芗城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二、关于《厦蓉高速改扩建工程芗城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修改意见:
1.将《安置补偿方案》中第三条中“村集体可按不高于12%提留,用于发展生产、公益事业等,具体提留比例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议定”,修改为“村集体可按法律规定从土地补偿费中按不高于30%提留,用于发展生产、公益事业等,具体提留比例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议定。”
2.将《安置补偿方案》中第四条“……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与国土分局签订用地协议并缴纳保障金(每亩按10000元缴纳)”,修改为“……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与漳州市国土资源局芗城分局签订土地复垦整治协议并缴纳保障金(每亩按10000元缴纳)。临时用地合同由施工单位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或原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原国有土地经营单位签订”。
3.将《安置补偿方案》中第十五条“评估价值经项目业主单位和芗城区政府确认后,……漳州市政府商省高指同意后批准执行”,修改为“评估价值经项目业主单位和芗城区政府与被拆迁人共同确认后,……漳州市政府商省高指同意后批准执行”。
4.将《安置补偿方案》中第二十二条“……若需调整或补充,由区高指研究决定”,修改为“……若需调整或补充,由芗城区政府研究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
特此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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