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厦蓉高速公路南靖段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厦蓉高速公路南靖段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

漳政综〔2014〕162号

南靖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上报厦蓉高速公路南靖段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请示》(靖政综〔2014〕92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县《厦蓉高速公路南靖段改扩建工程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方案》第四条最后增加:“县高速办和沿线镇政府及村委会要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征地拆迁资料进行存档立册,经验收后将一份档案资料移交给项目业主存档。”

三、《方案》第五条中“土地补偿标准分为四种”改为“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为四种”;同时在“第五条㈣其他地类0.92万元/亩”之后另起一行,增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倍数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方案》第八条改为:“征迁中涉及电力、通信、广播、电缆(含军用光缆、电缆)等迁改事宜,由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协商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工程造价以有资质的单位审核为准。当地镇、村给予配合。”同时,附表4自动取消。

五、《方案》第二十三条中“二是由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要求自行拆除”之后增加“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的,需与拆迁人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安全责任由被拆迁人自行负责”,并将“拆迁费用按建筑物补偿款总额的3%拨给”改为“拆迁费用按建筑物补偿款总额的3%统筹奖励。”

六、《方案》第二十五条(三)全段修改为:“征迁中涉及的厂、矿、企业、商业性住宅、特殊(高档)建筑物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个案补偿问题,由县高速指挥部向项目业主提出,经项目业主委托由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评估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评估结果经项目业主和县高速指挥部确认后执行;评估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评估结果经项目业主和南靖县人民政府确认后,由南靖县人民政府汇总上报漳州市人民政府,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后执行。经评估的项目不享受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奖励。”

七、《方案》第二十八条改为:“工作经费按省高指有关文件规定由县高指包干使用。县高指按耕地1000元/亩,非耕地400元/亩拨付给各镇,各镇再按一定比例拨付给各村。工作经费的80%根据征迁进度分期拨付,余下20%工程结束后支付。”

特此批复。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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