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漳政综〔2012〕1号
颁布日期:2012-0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漳政综〔20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3号)文件精神,更好地指导各地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一)推进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基础上,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农民依法流转土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或者强行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截留、扣缴农民土地流转收益,确保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生产生活稳定。

(二)探索创新土地流转有效形式。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其中少数不愿流转的农户,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出面协调,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础上,可以用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愿意流转的农户承包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进行调换解决,妥善平衡互换双方利益。允许农户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支持农户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的方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将集体土地与村(组)集体资产统一量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土地应退还原承包农户。

(三)推进抛荒耕地流转。大力推行土地季节性流转,防止土地季节性抛荒。支持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承包经营抛荒耕地。对弃耕抛荒一年以上的承包地,发包方可依法组织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代耕,耕作收益归代耕者所有。对因实施造福工程整村搬迁、新村建设人口集中迁移而造成弃耕抛荒的地方,要由发包方组织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开发经营。对由于水利设施因灾损毁、野兽啃食以及立地条件差等原因造成的弃耕抛荒地,各地要积极组织复垦,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经营,县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二、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四)规范土地流转合同。除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可以不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外,流转双方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书面流转合同。承包农户委托发包方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统一流转的,必须签订书面的委托流转协议。农村土地流转当事人申请办理流转合同鉴证的,乡(镇)有关机构应及时指导当事人签订流转合同并予以鉴证。乡(镇)有关机构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五)建立登记制度。各乡镇要建立土地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土地流转情况,落实专人负责流转情况的登记、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建立一户一表、一村一册的土地流转登记制度。

(六)构建流转服务平台。各县(市、区)要根据条件和需要,逐步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为土地流转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流转信息发布、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利益关系协调等服务。当前,要重点建设乡镇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开展耕地、林地、滩涂、水面以及“四荒”地使用权流转服务工作。已经建立乡镇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尚未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可单独设立土地流转服务平台,也可依托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开展土地流转服务。列入省级乡镇“三农”服务中心试点的服务窗口必须设立土地流转服务专柜,确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到2012年6月,全市所有涉农乡镇基本建成土地流转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县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

(七)建立纠纷调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各乡镇要设立土地纠纷调解机构,各县(市、区)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逐步形成“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公平、公正地解决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农村土地流转秩序和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发展壮大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八)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一是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一定期限从农民手中流转土地,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企业原料基地。推广“企业+基地+农户”等组织模式,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入股、委托、承租等形式,与农民建立紧密联系的经济利益体,建立土地承包经营合作机制,保障农民对土地的受益权,实现企业、农户双赢。二是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市场化手段进行资本运作和资产经营,以承租土地、土地入股等形式开展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实现合作社资产保值和增值。三是鼓励农村专业大户、种养能手向农户承租土地开展规模经营。

(九)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务力度,增强合作社服务水平和带动能力,引导分散经营的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58号)要求,落实财政扶持、税收优惠、金融信贷服务、项目扶持、用地用电优惠等政策,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十二五”期间,各县(市、区)每年围绕当地优势产业或特色产业,结合不同产业发展情况培育10家左右县级示范社,全市每年从县级示范社中择优培育30家市级示范社。市级财政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指导示范社建设的辅导员队伍和合作社有关人员的培训;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商标注册、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技术推广、教育培训、信息服务、品牌建设以及对合作社的统计监测等。各县(市、区)财政也要根据财力状况,安排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要积极引导合作社开展民主化管理、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支持合作社与大型连锁超市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开展鲜活农产品农超对接,发展农产品从基地直接到超市的流通方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引导有条件的合作社在内部以入股方式筹集资金,开展成员内的信用合作。支持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农业科技推广、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加工等农业项目。支持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参与合作社经营,开展有偿服务。

(十)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各级财政要整合支农资金,加大对设施农业的扶持力度,积极发展蔬菜花卉等园艺设施栽培、食用菌工厂化栽培、山地竹林设施栽培、畜禽水产规模化健康养殖。根据不同地域特点,加快研究开发和推广符合各地实际需求的农业设施装备,并将其推荐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引导农业设施装备生产企业与农业部门联合开发简便易行、先进实用的设施农艺技术。鼓励科研单位、种子种苗企业、农业龙头企业联合攻关,选育推广优质高效的设施农业新品种,促进农艺与设施相配套,形成我市特色的设施农业技术研发服务体系。

(十一)提高物质装备水平。扶持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设施种养业,对未享受省级以上农机具购置补贴的集中连片发展标准化钢架大棚50亩以上的农户和合作社,各县(市、区)可以根据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对农机专业合作社购置农机具给予累加补助,为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便捷高效、质优价廉的专业服务。综合运用信贷、贴息、奖励等手段,引导各类社会资金采取股份合作制、租赁制等多种方式投资设施农业。明晰设施农业地面建筑物产权,保护适度规模经营者合法权益。各科研单位要加强与设施农业经营业主合作,建立一批市级高优农业示范推广基地,开展新品种推广、标准化生产和技术培训。安排“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高校毕业生到所在乡镇规模较大、带动作用较强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服务。

(十二)培育适度规模经营典型。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根据产业特色研究制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规划,围绕农业主导产业或重点产品,集成品种、技术、设施、管理、市场等生产要素,提高产业规模发展效益,建设一批适度规模经营的示范片、示范点、示范户、示范企业。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大力宣传各地在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四、加大适度规模经营的扶持力度

(十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县(市、区)要安排农村土地流转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和信息化平台建设,支持千亩以上的高优农业示范片建设,支持开展“集中土地、整村推进”流转模式试点工作,扶持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对连片规模较大、流转期限较长的土地流转,要给村集体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并对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予以适当奖励。

(十四)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各类支农项目,优先扶持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专业大户、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基地等规模经营主体。对经营连片千亩以上的业主,优先承担财政、农综、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安排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中低产田改造、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测土配方施肥和新品种、新技术应用推广等各级基建类和财政专项补助项目。

(十五)落实用地优惠政策。引导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利用低丘缓坡、山垅田、盐碱地、沙洲地等低效闲置土地,经土地整理后进行集中连片流转,发展设施农业。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3%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进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进行规模化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改变林地用途的,需办理林地占用征收手续。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县级政府审批,具体报批手续由乡镇政府全程代办。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全面推行林权、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积极推行果树所有权、茶园经营权以及“四荒”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尝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各类发挥农村房屋融资担保价值的有效形式。加强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担保公司开展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适度规模经营风险保障金,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农业生产融资担保的农业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

(十七)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抓住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的有利时机,推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增加非农就业岗位,并广泛开展农民就业培训与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技能,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步伐,引导农户到城镇就业居住。承包农户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要依法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应享受与迁入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和社会保障。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消除土地流转出农户的后顾之忧。

五、加强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组织领导

(十八)加强协调配合。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细致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提高基层干部群众对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意义和作用的认识,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制定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工作落实。

(十九)加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土地承包及流转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和服务、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等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关于农村经营管理系统履行政府职责的规定,理顺经管站机构性质,配齐配强人员,解决开展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全面加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管理,促进农村土地健康有序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奠定良好的基础。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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