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漳政办〔2015〕193号
颁布日期:2015-10-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通知

漳政办〔2015〕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切实做好补充耕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耕地保护主体责任

1.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是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应向所辖乡(镇、场)、街道下达目标责任书,乡(镇、场)、街道可与行政村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工作责任、层层抓落实,形成县、乡、村三级目标管理网络。

2.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增强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自觉性和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责任感,及时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

3.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要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列入县、乡(镇、场)绩效考评,半年督查,年终考评、通报、表彰,推动工作开展。

二、加强补充耕地工作

1.从今年开始,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实施“先补后占”,耕地占补平衡形势严峻。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土地整理、土地开发、旧村复垦、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等措施,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2.加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加快在建土地整理项目实施进度的同时,对2006年前建设完成的土地整理项目、2006-2010年建设完成但未在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的土地整理项目,可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列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3.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应协调当地国土、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落实好补充耕地责任。各地发改、财政、农业、水利等部门要将在“十二五”期间开展的标准农田项目、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农田水利项目、小流域治理、节水灌溉工程、节水改造工程、规模化节水灌溉项目、灌区工程、管灌工程、喷灌重点工程、加压管灌工程、蔬菜基地喷灌工程、花卉基地喷灌工程等纳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于11月10日前将项目基本信息提供给所在地国土资源局,由县级国土资源局在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管系统进行报备。

4.加快实施旧村复垦项目,旧村复垦项目列入省市扩大有效投资和省“美丽乡村”重点项目,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应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的时间节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组织做好补偿安置、拆旧建新和复垦耕地等工作。

5.加大历史遗留损毁采矿用地复垦工作力度,在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中,对具备复垦为耕地条件的地块,通过工程措施加以开发整治,使其成为可利用的耕地。

6.鼓励农民自发开展土地整理项目,按照“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含种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等)作为实施主体,对集中连片耕地面积20亩以上、300亩以下未开展过土地整理的区域,可列入农民自发开展土地整理建设。

7.积极开展山海合作,耕地资源较多的山区县要发挥优势、多开发耕地,耕地资源匮乏的沿海县要采取措施做好补充耕地工作,力争达到自给,不足部分可与山区县结对互补,通过有偿取得方式受让补充耕地,确保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三、努力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1.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按照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要求,加强补充耕地项目质量管理,切实执行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加大工程质量和进度监督检查力度,严格项目竣工初验。项目竣工验收前要进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在验收时对评定结果进行认定。要加大补充耕地投入,加强水利灌溉设施和土壤质量建设,施用有机肥,提升新增耕地质量等级。

2.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严把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关,土地开发前地类应为荒草地或未利用地,且坡度小于25度。补充耕地项目中水源、土壤等立地条件较好的,要鼓励建设成水田或水浇地,提高新增耕地中水田、水浇地的比例。

3.结合补充耕地项目,开展建设用地占用优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工作。2015年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必须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试点工作,面积不低30亩,用于补充耕地项目的土壤改良,工作方案于11月10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推开。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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