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5-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漳政办〔2012〕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市工商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市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漳州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
支持我市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
为充分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努力创造更为宽松优良的发展软环境,支持我市企业加快发展,推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服务漳州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支持和推动建设创业创新的活力漳州、又富又美的幸福漳州,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
1、进一步下放登记权限和放宽企业名称冠市名条件。内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登记权限下放到县(市、区)工商局登记。放宽芗城区、龙文区、漳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常山开发区和蓝田开发区企业冠市名的条件,企业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的,允许冠漳州市企业名称。降低农业企业、花卉企业冠市名条件,全市范围内凡从事农业、花卉种植及销售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允许使用冠“漳州市”的企业名称。
2、放宽企业经营范围自主选择权。对不涉及前置审批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根据企业的申请,允许内资企业在设立登记时除主营项目外,其他经营项目可登记为“法律法规未规定许可的,均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3、规范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内资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事项继续执行前置许可审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除娱乐场所、化工生产、拆船、水电站、生猪养殖、建筑饰面石材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电镀、漂染行业外,环保事项的审批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除娱乐场所外,消防事项的审批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许可。国家出台《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按新规定执行。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和娱乐场所、食品、道路和水上交通等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行业和领域,只要前置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出具筹建函,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其设立,企业及其出资人作出安全责任承诺的,可以给予办理经营范围为“筹建”的登记或外资企业经营范围为“仅限于企业办理到资使用”的登记。
4、支持企业以非货币方式增资。允许企业在增资后货币出资金额累计不低于其注册资本30%的条件下,可全部以股权、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方式办理增资。
5、进一步降低社区服务业创业门槛。凡在住宅小区内有固定场所,从事无需取得前置审批许可、小区居民确实需要的社区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可不办理营业执照,只须向所在地工商所备案。
6、简化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手续。对已在我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地区)投资者在我市再投资,其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在公证、认证之日起1年内的,只需提交原企业登记机关公证、认证文件复印件证明和投资者的书面承诺,即可申请登记。
二、助推企业做大做强
7、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为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登记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专人专件服务方式,积极帮助解决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对国有企业直接或合并、分立等改(转)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下属的国有企业直接或合并、分立等改(转)制为法人独资有限公司的,允许凭审计报告并经政府授权的出资人确认的企业净资产进行验资。国有独资公司因各种原因,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出具所监管企业的组织机构相关情况说明,予以办理登记或通过年检。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的,允许企业以原名称直接后缀“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作为改制后公司的名称。非货币资产出资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或者需注销下属企业和规范下属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的,经该国有企业的原出资人和改制后公司的全体股东(发起人)共同承诺,允许其在改制登记后1年内办理产权过户或者注销(变更、改制)登记。
8、大力扶持文化产业发展。以文化创意、出版印刷、影视动漫、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工艺美术等六大文化产业为主导,积极扶持各类文化市场主体发展。支持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使用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主动帮助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并全程提供优质服务。鼓励非公资本以收购、入股等形式参与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吸引非公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对国有文化企业新设或改制(转制)登记,提交当地政府或宣传部门出具的文件给予认可。鼓励外商投资文化产业,除特殊规定外,外商投资文化企业及其授权的分公司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其经营性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
9、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加强拟上市企业登记服务,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对拟上市的企业,需要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联系制度,实行“一企一议”,指派注册官专人指导服务。拟上市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允许其在验资报告中同时体现经评估和审计的净资产数额,并以其不超过经评估的净资产折股验资,满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批要求。对当地政府出具文件或会议纪要要求工商部门给予支持的,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支持优质企业理顺产权关系,支持和协调企业妥善解决完善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登记瑕疵,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支持解决企业经营时遇到的各类问题,促其符合上市的相关规定。
10、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积极培育本地总部企业,引进外地总部企业。允许总部企业名称中使用“漳州总部”、“研发中心”、“管理中心”等字样体现企业总部性质。支持总部企业冠福建省名和不使用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优先推荐企业知名字号申报。
11、扶持小型微型企业稳定发展。认真落实减免收费、降低准入门槛等措施,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支持和引导经营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对拟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其投资人(经营者)、住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相同并已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允许新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使用已注销的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原相关前置许可有效证件予以认可。积极引导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改组为有限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展网上经营,简化小型微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2、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服务窗口,全程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帮助规范内部管理。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就近选择工商所进行登记,方便农民办社。允许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以自然人的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组建农民专业合作联社,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强强联合,共同发展壮大。
13、引导石板材加工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当地政府统一规划的集中区开展经营活动。为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促进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建筑饰面石材行业规范、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对申请新设石板材加工企业(个体工商户),引导其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在当地政府统一规划的集中区内,促成连片、规模、规范发展,形成产业效应。
三、优化注册登记服务软环境
14、实行“三项”机制提升服务效能。实行预约服务制,企业可通过拨打12315电话、传真、网络、现场申请等方式提出工商业务办理预约申请。实行重点项目“当天核准”制,对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证明文件的省、市、县级重点项目,实行特事特办、专人专件办理,凡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天(24小时内)予以核准。实行注册登记否定报备制,工商登记人员对企业申请办理登记事项予以否决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根据《漳州市工商系统企业注册登记否定报备制度》规定进行报备。
15、主动对接泉厦企业项目。为服务厦漳泉同城化发展,对各级政府对接泉厦企业的项目,主动做好企业的引进和落户服务工作,简化泉厦企业迁移办理手续,事先主动联系泉厦工商部门企业迁移调档事务,及时办结档案迁入和变更登记业务。建立厦漳泉三地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共享交流制度,加快厦漳泉三地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16、扶持企业存续发展。企业因经营出现困难,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或者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未体现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企业已办理清算组备案登记但仍有生产经营意愿的,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和必要材料,经批准后公司可存续。
17、允许企业到资期限延长。实行分期到资且首期已到资的企业,因暂时性困难其余注册资本未能按期到资的,内资企业允许其到资期限延长1年,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批准的允许其按实际情况延长到资期限;超过法定或章程规定期限还未到资的,企业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可予以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或通过年检。
18、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为进一步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减轻创业成本,除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允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情况除外,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取得业主委员会或居委会的同意后以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19、放宽台资企业首期出资期限。新设立台资企业因客观原因,首期出资无法按期到位的,依企业申请,免予审批,登记机关直接予以办理变更登记,允许其首期出资期限延长到6个月。
20、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就近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只要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均可在我市各外商投资企业远程核准登记窗口就近办理企业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年检等相关工商登记事务。
21、试行外商投资企业邮寄式年检服务。申报参检的外资企业在登陆“福建红盾”网站申报网上年检后,可将年检报告书和相关年检材料通过“漳州红盾”网站的年检服务平台报送。经登记机关网上审核合格的,企业可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年检,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盖戳后寄还企业。
22、试行台资企业“两年一检”制度。台资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连续正常开展生产经营5年以上,注册资本100%到资,涉及前置审批许可证的必须2年内合法有效,且近3年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可申报两年年检一次。获批准两年年检一次的企业,若有违法违章行为的,立即取消两年年检一次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请。
四、大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23、积极引导企业进行商标注册。鼓励和指导企业主动开展商标注册,创立自有品牌,并帮助企业做好商标注册查询,力争实现商标与企业字号一致。引导出口型企业主动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力争做到商品出口商标先行。指导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集体商标,引导农民逐步树立品牌意识;指导企业制定商标管理制度,引导企业规范使用商标,做到合法、醒目、突出,运用商标战略拓展市场。
24、加大企业品牌创建的扶持力度。指导企业做好品牌创建规划,按照“推荐一批、扶持一批、培育一批”的要求,积极推动企业的品牌发展。选定具有发展潜力、市场前景好、富有地方特色的企业加以培育,在认定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和福建省知名字号上,优先支持、优先推荐,并在企业申报材料上提供一条龙服务。支持、协助证明商标所有人规范商标使用行为,加大品牌宣传力度,提高特色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民致富、农村发展。积极指导企业制定广告宣传方案,适当进行广告宣传,不断开拓市场。
五、支持企业健康规范发展
25、支持企业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鼓励和引导企业申报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通过参与认定活动,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市场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对申报材料完整,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行为的,积极予以推荐认定,不受名额限制。属台资企业的,优先推荐上一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
26、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开展各类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商业贿赂、行业垄断、不正当竞争、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进一步加大对无证无照、电子商务违法经营行为、商标侵权、虚假广告监管力度,促进市场主体经营有序、健康发展。
27、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指导,增强企业的自律作用和依法经营的能力,及时制止、纠正和预防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对企业发生无明显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轻微违法行为,首次予以责令改正,实施行政指导,引导规范发展。
六、不断提升综合服务效能
28、积极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主动走访企业,指导企业通过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进行融资,以商标权质押获得贷款。鼓励、引导企业盘活和整合股权资产,支持企业利用股权质押融资,支持企业以股权、债权方式出资。
29、畅通企业维权渠道。积极运用福建省12315消费维权系统互联网平台、短信息平台和12315信息系统,及时受理企业商标、标识被假冒、仿冒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管辖范围内的举报,并依法进行处理。利用12315信息平台,建立维权信息通报制度,将辖区企业的商标、标识被假冒、仿冒等信息及时通报给企业,并指导企业依法维权。
30、促进企业履行维权责任。以12315“五进”(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规范化建设为平台,重视企业12315消费维权服务点的建设,并加强指导,帮助其健全制度、规范运行,促进企业加强自律,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解决消费维权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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