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漳州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漳州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提高政府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处置事故的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和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6)《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

(8)《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号)

(9)《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10)《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11)《漳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非煤矿山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在市政府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县(市、区)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救作用。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非煤矿山事故的思想、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发生的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

(1)地下开采矿山采区、井巷和尾矿库发生的透水、冒顶片帮、坍塌、中毒窒息、溃坝等Ⅲ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非金属露天矿(场)发生爆炸、坍塌、山体滑坡等Ⅲ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3)跨区、县(市)行政区域的Ⅲ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4)市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Ⅲ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2.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立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安监局局长、事故发生地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

市应急指挥部设办公室,在市安监局办公。

主要职责:对发生在漳州市辖区内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全面指挥。宣布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根据情况报请省应急办启动福建省矿山事故应急预案;设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应现场指挥部的请求协调有关增援力量;宣布结束矿山事故应急状态。

2.2有关部门(机构)的主要职责

(1)市安监局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指挥、综合信息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现场安全警戒和周边治安秩序和爆炸事故的处置;公安消防根据现场指挥部的需要参与救援。

(3)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人员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向指挥部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

(4)市卫生局:负责指导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和检测检疫,协调医疗救护中心和医院救治工作,提供医疗保障。

(5)市交通局:负责调集运输车辆,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6)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对受灾群众的救济救助,协助事故善后工作。

(7)市气象局:负责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因素。

(8)事发矿山和乡镇街道:负责现场施救、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2.3处置指挥部

根据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设立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安监局局长协助,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负责组织后勤保障;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事故抢险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事故现场情况;根据需要向市应急指挥部请求相应增援;负责善后处理;救援工作结束后,对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

现场指挥部下设5个组:

(1)控险抢救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及时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做好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实施抢险救援作业。

人员组成:安监局、公安消防等部门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技术专家、事故单位等组成。

(2)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做好疏散工作,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人员组成:公安部门牵头,街道乡镇配合。

(3)医疗救护组:负责现场伤员的搜救和紧急处理;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治疗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人员组成:卫生部门牵头,地方急救中心和相应的医院组成。

(4)后勤保障组: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

人员组成:由当地政府牵头,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

(5)综合信息组:负责上传下达,及时了解事故发生情况和救援以及气象情况,编写快报和救援情况报告,确定对外宣传口径,发布新闻报道。

3.预警预防与信息报告

3.1预警预防

确定危险目标及其范围,重点监控地下矿山、尾矿库和人工密集作业采石场。针对漳州市非煤矿山的特点,重大危险主要来自地下矿山透水、井巷冒顶和坍塌、采石场山体滑坡,爆破伤害、尾矿库溃坝事故。

3.2信息报告

3.2.1突发事故的报告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建立并完善值班制度,对本辖区发生的非煤矿山突发安全事故,要立即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生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在按企业应急预案组织抢救的同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立即同时上报政府和市安监局。市安监局接到报告后迅速报告市政府和省安监局。

发生一般矿山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在组织抢救的同时,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2.2应急处理情况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及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将气象部门的气象数据、本辖区职能部门所拥有的可用以救灾的装备、应急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分级

4.1.1Ⅰ级(特别重大)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100人以上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10万人以上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4.1.2Ⅱ级(重大)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50~99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需要紧急转移5~10万人的事故。

(4)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1亿元或重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4.1.3Ⅲ级(较大)

(1)造成3~9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30~49人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事故。

4.1.4Ⅳ级(一般)

(1)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的事故。

(2)造成29人以下被掩埋、中毒或重伤的事故。

(3)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事故。

4.2信息报告和处理

(1)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非煤矿山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按照规定逐级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型、性质、影响范围;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预计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支援的事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4.3分级响应程序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实施,省政府应急委员会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应急预案协调、配合事故救援工作。市政府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和配合。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政府和事故发生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非煤矿山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害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应急救援能力处置时,及时报请省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进行支援。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应急救援遇到专业技术等问题时,及时报请市非煤矿山事故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支援。

4.4现场紧急处置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及企业应急处置能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当地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并迅速通知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救援。

(2)事故单位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本单位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本单位和就近的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

(3)当地人民政府要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

(4)当地救援力量不足或者事态严重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市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组织提出增援请求。

(5)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政府提出增援请求,调动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

(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救援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7)当地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现场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开辟抢险救援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8)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9)在非煤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价值等情况时,经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5.后期处置

5.1事故救援的善后处理

(1)现场清理及设备的检查、生产的恢复由事故发生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及生产工艺要求进行;

(2)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及治疗,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治疗;

(3)市政府和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因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和占用场地,由征用部门提出明细,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5.2应急响应的总结

全部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总指挥召集各有关部门,对事故抢险过程中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检查本预案规定的操作程序、各有关部门的应急反应速度和能力、救援物资和设备的调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本预案。

6.应急保障

6.1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安监局要确保值班电话和传真24小时有人值守,电话全时开机,市安监局要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应急响应期间,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汇报。

6.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1)按照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2)建立非煤矿山专家库。当发生事故时,受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委派,迅速调阅事故灾难有关资料,为事故应急救援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必要时参与事故调查;

(3)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兼职救援队伍,开展相应训练,具备非煤矿山救援知识,配备有相应救援装备。

6.3事故现场专用抢救机械车辆准备

(1)灭火专用车辆由市消防支队负责统一调动;

(2)抢救用吊车、铲车、挖掘机等大型机械由事故发生所在地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抢救机械所属单位必须保证在接到支援命令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向现场抢险指挥组报到,按照指令参加事故抢救。相关镇政府应建立有关应急救援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所在位置及其所属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档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抢救用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市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所在地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抢救用运输车辆所属单位必须保证在接到支援命令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向现场抢险指挥组报到,按照指令参加事故抢救。

6.4医疗卫生保障

现场医疗救护车辆、医务人员及药品由市卫生局负责协调解决。“120”应保证在接到事故伤亡人员报告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抢救,同时各医疗救护单位做好准备。市卫生局应建立下属医疗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医疗救护专业特长、医护人员、救护车辆、医疗设备、药品等档案,并报专项指挥部备案;市卫生局负责特种应急药品器械目录及日常调配的管理。

6.5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根据任务需要,建立救援物资装备数据库,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材;

现场抢救专用防护器材由市有关部门负责统一协调。

6.6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实行专人警戒,除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由公安、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等部门提供保障。

6.7抢险人员所需食品饮用水保障

有关政府负责抢险人员所需食品和饮用水供应。

6.8经费保障

由市财政局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解决救援所需资金。

6.9应急措施保障

(1)事故现场救援以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为基础,现场抢险指挥部应结合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及专家的意见,及时补充完善后实施;

(2)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确定的职责,做好事故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设备、器材、物资、人员、措施等),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实施抢险工作;

(3)非煤矿山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和不断完善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业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演练。定点配备事故抢救所必需的物资、器材,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检验,保证其完好。

应急预案应报市安监局及主管部门备案。

7.奖励与法律责任追究

7.1奖励

在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3)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奖励的具体实施按有关规定执行。

7.2责任追究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不按规定报告事故的、在应急中不服从指挥或临阵脱逃的、阻碍应急装备人员物资调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等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予以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的管理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框架,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体系,并及时做好备案和更新工作,真正做到上下联动、统一协调。

8.1.1建立全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根据本预案的内容和框架安排,制定相关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建立健全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8.1.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的新形势和新变化,修订和完善预案。

8.2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8.3预案的发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漳州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附件

漳州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刘文标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肖招鸿漳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吴敏漳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林斌市公安局副局长

林焕华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苏勇军市安监局副局长

张建龙市财政局副局长

汤希木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卢力市交通局副局长

钟敏跃市卫生局副局长

游永学市民政局副局长

黄建忠市气象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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