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漳政办〔2010〕47号
颁布日期:2010-03-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1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漳州市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设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6〕2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县(市、区)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对《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以下简称《大纲》)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负责,县(市、区)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依据省政府批准的市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大纲》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县(市、区)、开发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作为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省政府对设区市考核一次;市政府每年对县(市、区)、开发区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经检查,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县(市、区)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每年对县(市、区)、开发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县(市、区)、开发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县(市、区)、开发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市、区)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按照国家、省统一的规范要求,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上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开发区用地审核和报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报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各县(市、区)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乡(镇)政府、作业区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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