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基本农田调查上图(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9-07-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基本农田调查上图(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

甘国土资籍发[2009]4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基本农田调查上图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工作的通知》,县级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土地利用规划、耕地保护、地籍管理和农业等相关部门人员,收集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相关资料,组织将基本农田落实到第二次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做到图、数、实地三者一致,并对调查上图后的基本农田位置、界线、范围、分布等情况进行复核认定,确保基本农田调查上图成果符合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择临泽等4个县级单位进行了试点,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甘肃省基本农田调查上图(认定)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基本农田调查上图(认定)指导意见

二00九年七月三日

附件:

甘肃省基本农田调查上图(认定)指导意见

一、基本农田调查目的与任务

基本农田调查的目的:查清基本农田位置、范围、地类、面积,掌握全省基本农田的数量及分布状况,为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基本农田调查的任务:以县级调查区域为单位,依据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划定及补划、调整的相关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落实到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计算统计县级基本农田面积,并逐级汇总出地(市)级、省级和全国的基本农田面积。

二、基本农田调查的组织形式

以县级调查区域为单位,由县级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规划、耕地保护、地籍管理等部门参加,共同实施。

三、基本农田的定义与范围

基本农田的定义: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农田。

基本农田的认定范围: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因农业结构调整,在耕地上种植的苹果、桃、梨、葡萄、啤酒花、茶叶等形成的园地。

6、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7、已列入生态退耕还林、还牧、还草的耕地,不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

四、基本农田的认定原则

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应当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总要求,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依规,规范认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规划实施情况和新一轮规划目标任务,对现状基本农田进行局部调整,严禁随意调减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擅自调整基本农田布局。

2、确保数量,提升质量。以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有量为控制指标。划定后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得低于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划定的基本农田质量相对于上轮规划有所提高。

3、稳定布局,明确条件。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集中连片、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交通沿线、城镇工矿、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蔬菜生产基地,水浇地、川旱地、梯田等高等别耕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的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4、与前期规划成果相衔接,巩固基本农田规划成果。必须充分利用上一轮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图件、数据、文字),对已经被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对规划影响评估及规划调整方案”进行补充划定。

五、基本农田的认定方法

1、对已有基本农田分布图件的,应充分利用其成果,通过扫描、纠正、套合,将重叠区域的耕地图斑划定为基本农田。

2、对原有基本农田分布图比例尺小(1:5万或1:10万)、资料不完善,直接转绘到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造成图件与实地不一致,影响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准确性的,应充分应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必要时要逐图斑、逐地块核实,确保图件、实地、数据三者一致。

3、对现有基本农田面积小于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有量的,应予以补划。

(1)从现有耕地中以质量等别“先优后劣”予以补划。

(2)现有耕地数量还不能满足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从可调整地类予以补划,补划顺序为“可调整园地、可调整人工牧草地”。

(3)规划期内预期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和水域,预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其它农用地,不划为基本农田。

(4)地形坡度大于25度或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原则上不划为基本农田。

4、对现有基本农田面积大于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有量的,也可以按“先劣后优”顺序调整。

(1)低等别、质量较差,严重沙化不宜农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基本农田。

(2)地形坡度大于25度或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基本农田。

(3)因农业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成为园地、林地、草地或已被规划为退耕还林范围的基本农田。

(4)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镇、乡村、工业园区范围的基本农田。

(5)零星破碎、区位偏僻,不宜管理的基本农田。

(6)因损毁、采矿塌陷和污染严重难以恢复、不宜农作的基本农田。

5、对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乡镇、中心村、新农村建设和工业园区用地,在确保新一轮规划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前提下,合理划定规划期内(2020年)的一般农田范围。

6、对耕地面积增加较多的县(市、区),可以多划定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用于规划期内补划不易确定具体位置和范围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包括难以确定用地范围的交通、能源、水利等线型工程用地。

六、基本农田的认定程序

1、基本农田调查上图,要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在土地利用数据库中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层和基本农田图斑层;保护片(块),原则上以村为单位确定,调查到组的,也可以组为单位确定。

2、基本农田的划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县级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七、基本农田调查上图文字报告参考提纲

1、概况

(1)自然社会经济概况(包括地理位置、面积、人口、经济状况等内容)。

(2)资料收集情况(包括电子介质或纸质的图件、表格、文字)。

2、基本农田调查上图过程

(1)工作准备;

(2)方案设计;

(3)数据采集与整理;

(4)调查上图;

(5)基本农田认定;

(6)图件编制与数据汇总;

(7)检查验收。

3、基本农田调查保障措施

(1)组织形式;

(2)质量控制管理。

4、基本农田调查主要成果

(1)数据成果(基本农田数据库);

(2)表格成果;

(3)图件成果;

(4)文字成果。

5、成果分析

(1)基本农田的面积及构成基本农田的地类状况;

(2)基本农田调查上图汇总数据与划定数据对比分析。

6、存在问题及处理

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方法。

八、总体工作要求

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16号)和甘肃省基本农田调查上图试点工作总结会议要求,全省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工作任务,要在200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对未按时全面完成工作任务的市(州),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将不予验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将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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