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潮州市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潮州市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潮府办〔2009〕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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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潮州市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工作方案的通知
潮府办〔2009〕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国土资源局制订的《潮州市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潮州市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工作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为破解土地资源“瓶颈”制约难题,实现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4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办公发[2008]106号),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耕地保护为目标,以土地集约高效利用为核心,以强化监管和落实责任为保障,按照《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对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制订新一轮规划期内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计划,满足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需要,弥补耕地保有量缺口,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实现新一轮规划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二、工作目标
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是指充分利用土层较厚,并具备有效灌溉和农作物种植条件的园地、山坡地开发整理为耕地。据调查,我市现有可开发为耕地的园地、山坡地有27万亩,计划从2009年起至2020年,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完成对园地、山坡地改造15万亩,增加耕地面积13万亩,通过对园地、山坡地的科学改造,建设一批道路通畅、灌溉自如、田块规整、土壤肥沃、林网秀美的现代农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加强对我市补充耕地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工作,市调整和充实“潮州市利用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工作领导小组”,由曾澄楠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蔡述武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局、市环保局、市土地储备中心、潮安县政府、饶平县政府、湘桥区政府、枫溪区管委会等单位领导为成员,加强对补充耕地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成员单位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明确职责,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补充耕地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科学规划,精心组织。
为确保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补充耕地工作必须统筹考虑未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用地需求,在加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把开发整理园地山坡地作为开发补充耕地的新途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前段初步摸查的基础上,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进一步摸清辖区内可供开发的园地、山坡地在区位面积、权属、自然条件和利用现状、适宜用途以及开发的主要障碍因素等情况,对未来开发补充耕地工作进行全面规划,并遵循先易后难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好分期实施计划,确保未来各时期耕地保护工作的落实。
(三)明确政策,规范管理。
1、尽快编制园地、山坡地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各地要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以满足未来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为目标,尽快完成补充耕地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在补充耕地专项规划处于报批和备案阶段,一些符合选报原则的土地开垦项目,其前期报审的材料组织,可与专项规划工作同步进行,并按《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勘测设计管理规定》组织项目勘察、测量、编制项目设计和预算。
2、属利用社会资金的项目,项目经审核批准后,其勘察、测量、设计和预算由市、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或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中承担相应业务职能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机构指定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后再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核后审批。属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其设计和预算的审核审批应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4号)执行。
3、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强化监理责任。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并严格按照有关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和降低技术标准。有关工程监理单位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指定并办理委托手续。
4、补充耕地项目应引入竞争机制。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属土地权属单位或土地承包经营者自筹资金补充耕地的,其投资、收益、补偿方式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与投资者具体协商确定,并由县级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中承担相应业务职能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机构与其签订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5、严格执行项目验收规定,确保项目质量。有关参与验收部门分工以及验收程序必备的材料要求按粤府办[2008]74号文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实行补充耕地奖励补助制度。为调动各方参与补充耕地工作的积极性,补充耕地项目除省财政给予每亩新增耕地2000元奖励外,属湘桥区、枫溪区范围内补充耕地项目由市财政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再予以奖励,两县可视情况对辖区内补充耕地实施奖励。
(二)实行耕地指标储备制度。经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市、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统一收购、储备,属县自筹资金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指标,30%由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按每亩8000元标准,调剂收购储备,服务市重点项目占补平衡需要,其余指标由县级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收购储备;属市财政资金或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组织资金投入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指标,以每亩8000元标准,将30%指标留给县级土地整理储备机构储备,其余指标用于市级项目占补平衡。各县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收购储备耕地指标的标准,由各县自行确定。
(三)实行新增耕地储备指标有偿转让制度。各县耕地储备指标,在确保当地占补平衡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有偿转让,转让所得资金专项用于补充耕地项目建设或指标的储备,但转让前必须将转让意向及价格书面告知市国土资源部门,在转让价格同等的条件下,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有优先受让权。
(四)补充耕地项目经市验收确认后,补充耕地应由所在地镇政府与土地权属单位或承包经营者签订协议,正式移交使用管理,并由当地农业部门负责跟踪补充耕地的种植管理。
(五)补充耕地项目前期费用(包括勘察测量、设计、编制预算、工程监理等)以及竣工验收费用,由各级土地整理储备机构统一垫付,并列入耕地指标收购费用,前期费用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6%的比例核定,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3%核定。
(六)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调剂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工作,并由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从耕地指标调剂使用费总额中按3%标准提取工作业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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