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佛府办〔2009〕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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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2-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佛府办〔2009〕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联系人:涂水冰,联系电话:83366768)
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补充,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市许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依据、管理对象已发生变化,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手段已作调整,一些文件之间甚至出现相互抵触。为实现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规范有序,保持我市规范性文件的持续性和可操作性,进而全面深入地推行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60号)、《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全市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
本市所有现行有效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包括我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原则
(一)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文件有原则性抵触的;制定依据被废止或失效,或者虽未废止或失效,但主要内容已不符合新法规、规章或政策要求的;主要内容被新的文件所代替的;针对的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其他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环境、不能适应行政管理实际需要、没有继续实施必要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仍能基本适应当前社会环境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且有必要继续实施的,须经修订并重新公布才能继续实施。
(三)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文件要求,适应当前社会环境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且有必要继续实施,不必修订的文件,可予保留。
(四)各单位在清理中发现同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出处理建议。
(五)2000年1月1日前印发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予以废止,确需保留或修改的,由负责起草单位或实施单位提出保留或修改的清理意见。
三、清理工作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清理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法制工作的王玲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骆毓林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市法制局、监察局、信息产业局、档案局、公安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各成员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市清理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简称市清理办)设在市法制局,市法制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区政府参照上述做法成立本级清理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和清理工作办公室。
四、清理工作分工
(一)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
(二)市清理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以下工作:
1、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日常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
2、组织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含以市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下同)的清理,汇总整理文件目录,对文件起草部门提出的初步清理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议作出决定。
3、审查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对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4、统一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并建立网上佛山市规范性文件电子数据库系统,向社会公众开放。
(三)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1、对本部门负责实施或牵头起草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对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修订计划,进行修订工作;对不属于本部门执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认为应当废止、修改的,亦可以提出废止、修改的建议。2000年1月1日后印发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及负责清理单位详见附件2(文件可在市法制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fzj.foshan.gov.cn/gfxwjgl/cyzl/)。
2、完成本部门以及下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自行清理工作后,将清理意见送市清理办进行发布前审查,根据市清理办审查意见公布清理文件目录,并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内修改文件。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由文件制定时的牵头部门提出清理意见。
(四)各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工参照上述分工进行。
五、清理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2月)
1、2009年2月,市法制局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和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清理办向社会公布。
2、2009年2月下旬,市法制局组织召开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人员和各区政府法制局(办)工作人员的座谈会,明确具体工作步骤、方法和要求。
(二)部门自行清理阶段(2009年3月-2009年6月)
1、2009年3月上旬前,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政府向市清理办报送清理工作方案和清理工作联系人员名单。
2、2009年4月底前,各部门对本部门及下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需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送市清理办进行发布前审查。各部门提交清理意见时,应一并提交文件目录、文件原件、清理意见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拟修改的,还应提交修改送审稿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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