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2015年度第三、第四批次(水口新民村片区)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2015年度第三、第四批次(水口新民村片区)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惠府〔2016〕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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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3-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2015年度第三、第四批次(水口新民村片区)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惠府〔2016〕35号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惠州市2015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2015〕1409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惠州市2015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2015〕1449号),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依法征收惠城区水口街道新民村青边、仍西经济合作社面积约336亩集体土地,作为惠州市2015年度第三、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按程序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惠城区水口街道新民村地段,属水口街道新民村青边、仍西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约336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规定的三类区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地类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元/亩)
耕地
52000
园地
40000
林地
18467
养殖水面
54000
未利用地
16000
(二)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执行。
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水口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313869)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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