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城区2012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项目用地(地块一)土地征收的公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城区2012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项目用地(地块一)土地征收的公告

惠府〔2015〕41号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惠州市惠城区2012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4〕809号),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依法征收惠城区三栋镇莲塘村委会属下的集体土地约39.179亩(2.6119公顷),作为惠州市惠城区2012年度第十六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征收土地位于惠城区三栋镇莲塘村石盘头村民小组市数码园一期南面地段,属三栋镇莲塘村委会属下的集体土地,四至范围:东至林地,南至潮莞高速,西至惠澳大道,北至市数码园一期,面积约39.179亩(2.6119公顷)(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规定的三类区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地类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元/亩)

耕地

52000

园地

40000

林地

18467

养殖水面

54000

未利用地

16000

(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执行。

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三栋镇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596249)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本公告发布的同时,市国土资源局要现场拍照、录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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