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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粤东商贸物流园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粤东商贸物流园建设项目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惠府〔2014〕145号
根据惠州市及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征收惠城区汝湖镇虾村约181.705亩的集体土地,作为粤东商贸物流园建设项目用地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惠城区汝湖镇虾村地段,属汝湖镇虾村村委会集体土地,四至范围为:东至先科大道,南至金石一路,西至摩卡小镇,北至金石二路(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规定的三类区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地类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元/亩)
耕地
52000
园地
40000
林地
18467
养殖水面
54000
未利用地
16000
(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86号)执行。
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到汝湖镇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796886)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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