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惠城区2009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惠城区2009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公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4-15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惠城区2009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公告 惠府〔2013〕40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惠城区2009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公告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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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惠城区2009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公告
惠府〔2013〕40号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惠州市惠城区2009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1〕102号),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决定依法对惠城区三栋镇坝山口村约70.76亩(4.7173公顷)集体土地实行征收,作为惠州市惠城区2009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征收土地位于惠城区三栋镇祖河沥地段,属三栋镇坝山口村集体土地,四至范围:东至祖河沥,南至屋石岭,西至惠淡公路,北至石壁坑,面积约为70.76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的四类区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地类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元/亩)
耕地
46800
园地
36000
林地
16667
养殖水面
48600
未利用地
14400
(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作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67号)执行。
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三栋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596249)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作物和本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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