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惠城区2008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公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州市惠城区2008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项目用地征地的公告

惠府〔2012〕109号

根据惠州市、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惠州市惠城区2008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09〕452号),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决定依法征收三栋镇莲塘村约180亩(12.0095公顷)集体土地,作为惠州市惠城区2008年度第十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征收地块位于惠城区三栋镇莲塘村石马地段,属三栋镇莲塘村集体土地,面积约180亩。四至范围:东至惠大高速,南至潮莞高速,西至泰祥路,北至泰豪路(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规定的四类区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地类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元/亩)

耕地

46800

园地

36000

林地

16667

养殖水面

48600

未利用地

14400

(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67号)执行。

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到三栋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596249)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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