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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惠城区南岸路二期(九惠制药厂至倍惠路)建设项目征地的预公告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惠城区南岸路二期(九惠制药厂至倍惠路)建设项目征地的预公告
惠府〔2011〕87号
根据惠州市及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征收惠城区河南岸街道办事处马庄村、冷水坑村位于南岸路(九惠制药厂至倍惠路)沿线约57.83亩村集体土地,作为南岸路二期建设项目用地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拟征地块位于惠城区河南岸街道办事处南岸路(九惠制药厂至倍惠路段)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属河南岸街道办事处马庄村、冷水坑村的集体土地,总面积约57.83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规定的三类区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地类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元/亩)
耕地
52000
园地
40000
林地
18467
养殖水面
54000
未利用地
16000
(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67号)执行。
三、上述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到河南岸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500328)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它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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