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州市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关于惠州市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惠府〔2011〕61号 ---|--- 颁布日期:2011-06-23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惠州市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惠府〔2011〕61号 根据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为实
关于惠州市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惠府〔2011〕61号 |
|---|---|
| 颁布日期:2011-06-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惠州市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惠府〔2011〕61号
根据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拟依法征收水口街道办事处鹿岗村、张村的农村集体土地,作惠州市建设项目用地,按程序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权属、面积和范围:
(一)拟征土地位于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鹿岗村,属水口街道办事处鹿岗村集体土地,面积约228亩。四至范围为:东至四环路,南至鹿岗沥,西至三环路,北至机场路(具体面积和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拟征土地位于惠城区水口街道办事处张村,属水口街道办事处张村集体土地,面积约491亩。四至范围为:东至岗下山,南至鹿岗山口围,西至下坦湖,北至张村岗下村道(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11〕21号)规定的三类区补偿标准执行。
地类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元/亩)
耕地(宅基地)
52000
园地
40000
林地
18467
养殖水面(鱼塘)
54000
未利用地
16000
(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67号)执行。
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水口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313866)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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