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惠州市三栋片区公共配套设施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关于惠州市三栋片区公共配套设施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惠府〔201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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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3-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惠州市三栋片区公共配套设施土地征收的预公告
惠府〔2011〕22号
根据惠州市及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拟依法征收惠城区三栋镇莲塘村石盘头村民小组,田心村南老、唐屋村民小组共约215.06亩集体土地,作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按程序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权属、面积。
拟征土地位于惠城区三栋镇莲塘村、田心村,属三栋镇莲塘村石盘头村民小组,田心村南老、唐屋村民小组集体土地,面积约215.06亩,其中莲塘村石盘头村民小组约65.06亩,田心村南老、唐屋村民小组约150亩,具体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四类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地类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元/亩)
耕地
39000
鱼塘
40500
园地
30000
林地
12000
(二)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67号)四类区补偿标准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中的居住房屋等永久性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有宅基地安置和没有宅基地安置两种情况给予补偿。已在留用地中安排宅基地的,房屋拆迁参照《惠城区市政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标准》(惠府办〔2007〕56号)规定的房屋重置指导价标准给予补偿;没有安排宅基地的,参照惠府办〔2007〕56号规定的住宅类房屋拆迁补偿指导价标准给予补偿。
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房屋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三栋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596249)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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